壹、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益的重大事項或者重大決策前,充分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見的活動。
需要聽證的情況:
1、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嚴厲行政處罰;
行政聽證
2、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的行政許可以及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
3、出臺重大或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規範性文件;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舉行聽證後作出決定的其他行政行為。
二、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行政復議的基本制度包括壹級復議制度、合議庭制度、書面審查制度、回避制度、聽證制度和法律責任追究制度。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了行政復議的受理條件。
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受理:
(壹)有明確的申請人和合格的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三)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五)屬於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範圍;
(六)屬於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範圍;
(七)其他行政復議機關未受理同壹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未受理同壹主體就同壹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