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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業申請應在停業前幾日內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停業申請應當在停業前七日內向發證機關提出停業申請。

停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壹年。停業期滿或者提前恢復營業的,持證人應當向發證機關提出恢復營業的申請。停業、復業登記是納稅人暫停和恢復生產經者活動而辦理的納稅登記。實行定期定新征收的納稅人在營業執照校準的經營期限內需要停業的,應當向權務機關提出停業登記,說明停業的理由。

說明時間、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保存情況,如實鎮寫中請停業登記表。納稅人應於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復業登記中請,經確認後辦理復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1年。納稅人停業期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稅務機關應當視為已恢復營業,實施正常的稅收征收管理。

停業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由於生產、經營等原因,需要暫停生產經營活動的,應在有關部門批準後,到稅務管理機關辦理停業稅務登記。

提出停業登記申請。納稅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停業申請書。工作人員初審後發給《停業登記申請表》。填報《停業登記申請表》。納稅人領取《停業登記申請表》後,應如實填寫,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結清稅務事項。納稅人在報送《停業登記申請表》同時,應繳清稅款,繳銷發票,交回有關稅務證件(如稅務登記證正、副本、發票領購簿等)。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企業法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壹年的,視同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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