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實施),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3000元以上至1萬元、3萬元以上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
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納稅人偷稅,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偷稅數額占各項稅收應納稅總額10%以上;
2、雖未達到規定數額,但因偷稅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且偷稅漏稅的。
3.《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納稅人犯偷稅罪,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進行納稅申報,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