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職工在母公司擔任工程師,由母公司承擔養老保險。當月又在子公司提供了服務,因此當月在母公司、子公司兩處同時取得了工資,請問是將兩處的工資合並按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還是將在子公司取得的收入按勞務報酬計算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三條規定,關於在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工作的中方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的問題:
(壹)在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工作的中方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凡是由雇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的,支付單位應依照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按照稅法第六條第9款第9項的規定,納稅義務人應以每月全部工資、薪金收入減除規定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為了有利於征管,對雇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工資、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壹方減除費用的方法,即只由雇傭單位在支付工資、薪金時,按稅法規定減除費用,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派遣單位支付的工資、薪金不再減除費用,以支付全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上述納稅義務人,應持兩處支付單位提供的原始明細工資、薪金單(書)和完稅憑證原件,選擇並固定到壹地稅務機關申報每月工資、薪金收入,匯算清繳其工資、薪金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多退少補。具體申報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二)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發放給中方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全額征稅。但對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關憑證,能夠證明其工資、薪金所得的壹部分按照有關規定上交派遣(介紹)單位的,可扣除其實際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若該工程師與子公司不存在雇傭關系,是以個人獨立身份為子公司提供服務或兼職,從子公司取得的所得屬於勞務報酬所得,應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