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居民企業將其持有的居民企業股權以65,438+0,000%轉讓給其直接控制的另壹個非居民企業,且股權轉讓收入的代扣所得稅負擔未來未發生變化,且轉讓方非居民企業已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承諾3年內(含3年)不轉讓其持有的受讓方非居民企業股權;
(2)非居民企業將其持有的另壹居民企業股權轉讓給與其有65,438+000%直接控股關系的居民企業;
(3)居民企業以其資產或股權投資於100%直接控制的非居民企業;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其他情形。因此,問題中描述的情況不符合上述特殊待遇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