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所得稅是否符合免稅條件,即是否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文件的規定的特殊重組,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二、特殊性稅務處理:企業合並,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並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壹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並,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合並企業接受被合並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並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被合並企業合並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並企業承繼;
可由合並企業彌補的被合並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並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止合並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被合並企業股東取得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擴展資料:
對於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在合並中不涉及自少數股東手中購買股權的情況下,合並方應遵循以下原則進行相關的處理:
1、合並方在合並中確認取得的被合並方的資產和負債僅限於被合並方賬面上原已確認的資產和負債,合並中不產生新的資產和負債。
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從最終控制方的角度來看,其在企業合並發生前後能夠控制的凈資產價值量並沒有發生變化,因此,即便是在合並過程中,取得的凈資產入賬價值與支付的合並對價賬面價值之間存在差額,
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中壹般也不產生新的商譽因素,即不確認新的資產,但被合並方在企業合並前賬面上原已確認的商譽應作為合並中取得的資產確認。
2、合並方在合並中取得的被合並方各項資產和負債應維持其在被合並方的原賬面價值不變。
被合並方在企業合並前采用的會計政策與合並方不壹致的,應基於重要性原則,首先統壹會計政策,即合並方應當按照本企業會計政策對被合並方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並以調整後的賬面價值作為有關資產和負債的入賬價值。
進行上述調整的壹個基本原因是將該項合並中涉及的合並方及被合並方作為壹個整體對待,對於壹個完整的會計主體,其對相關交易和事項應當采用相對統壹的會計政策,在此基礎上反映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3、合並方在合並中取得的凈資產的入賬價值相對於為進行企業合並支付的對價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不作為資產的處置損益,不影響企業合並當期的利潤表,有關差額應調整所有者權益相關項目。
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本質上不作為購買,而是兩個或多個會計主體權益的整合。合並方在企業合並中取得的價值量相對於所放棄價值量之間存在差額的,應當調整所有者權益。
在根據合並差額調整合並方的所有者權益時,應首先調整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的余額不足沖減的,應沖減留存收益。
4、對於同壹控制下的控股合並,應視同合並後形成的報告主體自最終控制方開始實施控制時壹直是壹體化存續下來的,體現在其合並財務報表上,即由合並後形成的母子公司構成的報告主體,無論是其資產規模還是其經營成果都應持續計算。
百度百科-同壹控制下企業合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