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川市醫療保險實施:
第壹條 為完善職工醫療保險制度,促進職工醫療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職工醫療保險的參保登記、基金征繳、待遇支付、服務及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建立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為基礎,多種補充醫療保險、社會醫療救助等相結合的多層次、可持續的醫療保障體系。
第四條 建立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應當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職工醫療保險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將職工醫療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職工醫療保險事業的投入,統籌協調醫療、醫藥、醫保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障水平。
第六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職工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分級管理。
第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職工醫療保險的行政管理工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征繳、待遇支付、稽核等經辦管理工作。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經辦基本運行費、管理費等,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第八條 發展改革、財政、衛計、物價、食品藥品監管、民政、公安、審計、稅務、工會、殘聯、慈善組織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職工醫療保險相關工作。
第九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同繳納。
(壹)用人單位以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按照6%的比例繳納;
(二)在職職工個人以本人工資為繳費基數,按照2%的比例由所在單位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