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有七種: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根據這壹規定,結合統計法的規定,我國統計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1)警告(壹種紀律處分)。是指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譴責和警告。其目的是通過壹種精神上的懲罰,宣告違法者已經觸犯了法律,並使其今後不再違法,否則將受到更嚴厲的懲罰。
在統計法規中,警告主要適用於以下情況:
1違反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屢次遲報統計資料。
違反《全國經濟普查條例》: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營戶拒絕或者阻礙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提供虛假或不完整的經濟普查數據;未按時提供經濟普查相關資料,經催促仍未提供。
違反《全國農業普查條例》:農業生產經營單位和農業生產經營戶拒絕、阻礙普查辦公室和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提供虛假或者不完整的農業普查數據的;不按時提供與農業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告仍不提供的;拒絕、推諉、阻撓依法進行的農業普查執法檢查的;接受農業普查執法檢查時,轉移、隱匿、篡改或者銷毀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普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資料的。
此外,警告還適用於違反《統計執法檢查條例》第三十八條、《統計從業人員資格認定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國家統計調查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涉外調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行為。
(2)罰金(壹種財產刑)。是指行政機關強制行為人支付壹定的金錢,從而依法損害或者剝奪行為人的部分財產權利的壹種處罰。罰金是依法剝奪行為人的財產權利,不管行為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只要違反了法律法規;危害行政秩序的,可以依法罰款。
除上述警告適用的1-3情形外,罰款還適用於違反《統計執法檢查條例》第三十八條、《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第二十五條、《涉外調查管理辦法》第三十壹條至第三十三條的行為。
(3)沒收非法所得(壹種財產刑)。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將行為人通過違法行為取得的財物收歸國有的處罰形式。違法所得是行為人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本質上是壹種追繳,而不是違法者因違法行為所付出的代價。[第頁]
沒收違法所得主要適用於利用統計調查損害公眾利益和進行欺詐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