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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執法檢查的方法

統計執法檢查法,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壹定範圍內行使統計執法權,對參與統計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執行統計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統計執法檢查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以下幾類:1 .根據檢查的時間差,可分為定期檢查和臨時檢查。

定期檢查是指在規定的固定時間進行的檢查。通常結合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統計報告,定期檢查各組織和公民提供的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這種定期檢查具有壹定的規律性,會對統計管理相對人產生穩定的警示作用,促使其時刻把自己的行為納入法制軌道。定期檢查已被省、地(市)、縣統計部門廣泛采用。

臨時檢查是指在時間上不定期的突擊檢查。它與統計業務工作的開展相結合,根據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或相關線索隨時進行匯報檢查。由於這種檢查具有突發性,被檢查對象很難提前做好充分準備,無法隱藏存在的問題。所以這種檢查更有利於發現問題,得到的情況有時也更客觀真實。

二是根據檢查範圍的不同,可分為全面檢查和重點抽查,是指統計檢查機構從管轄範圍內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系統地檢查統計法規的執行情況。從檢查對象看,包括所有在其管轄範圍內組織統計調查的調查單位和所有有義務提供統計資料的被調查單位。全面檢查壹般應事先擬定檢查計劃。統壹組織實施。這種檢查由於具有綜合性、系統性的特點,有利於發現統計活動中長期存在的、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從而為制定統計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必要的依據。如1994全國統計執法檢查,為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統計法提供了重要決策依據,使修改後的統計法更加符合客觀實際需要。

重點抽查是指以抽查的方式,對重點地區或行業或重點統計指標的數據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比如國家統計局、監察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組織的1995全國統計執法抽查就屬於這種形式。此次重點抽查,全國抽查367個縣(市),其中3個國家部門聯合抽查1個縣(市),各省(區、市)抽查1個縣(市),各地(市)抽查1個縣(市)。要求各地從選定的縣中選擇若幹個鄉(鎮),檢查鄉鎮企業銷售收入、納稅和農村出生人口三項統計指標的數據質量。還要求在檢查各鄉(鎮)情況的基礎上,選擇10-20家銷售收入百萬元以上企業和3-5個瞞報出生人口典型村進行重點檢查。這次抽查既是對重點地區、重點行業的抽查,也是對重點統計指標的抽查。實踐表明,重點抽查法比全面檢查省時省力,更有針對性,檢查結果具有代表性。

第三,根據檢查主體的不同,可分為聯合檢查和單獨檢查。聯合檢查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具有檢查權限的行政機關對統計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的檢查。比如1989、1994、1997,國家統計執法檢查是由國家統計局、監察部、國務院法制局聯合組織的。這種檢查方式由多個部門實施,組織規格高,覆蓋面廣,影響大。能夠得到各級領導和社會各界的支持和參與,有利於檢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和違法行為的查處。

獨立檢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對統計法規執行情況的檢查。與聯合檢查相比,這種檢查方式更易於操作,與統計工作的結合更加緊密,對於預防和制止壹般統計違法行為,提高統計數據報送的及時性和準確性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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