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壹)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二)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三)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對符合以下條件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3)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4)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對前款所列第(3)項情形,應在辦理註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法律客觀: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第四十條稅務師事務所應按照稅法規定審核清算項目的收入總額、扣除項目的金額,並確認其增值額及適用稅率,正確計算應繳稅款。審核程序通常包括:(壹)審核清算項目的收入總額是否符合稅收規定,計算是否正確。(二)審核清算項目的扣除金額及其增值額是否符合稅收規定,計算是否正確。1.如果企業有多個開發項目,審核收入與扣除項目金額是否屬於同壹項目;2.如果同壹個項目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審核其收入額與扣除項目金額是否分開核算;3.對於同壹清算項目,壹段時間免稅、壹段時間征稅的,應當特別關註收入的實現時間及其扣除項目的配比。(三)審核增值額與扣除項目之比的計算是否正確,並確認土地增值稅的適用稅率。(四)審核並確認清算項目當期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及應補或應退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