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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騙稅、逃稅和欠稅的區別

法律解析:偷稅漏稅:偷稅漏稅是指納稅人以不繳或少繳稅款為目的,通過各種不公開的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欺騙稅務機關的行為。騙稅:騙稅是指通過虛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行為。偷稅:偷稅是指納稅人不繳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使稅務機關無法追回未繳納稅款的行為。欠稅:欠稅是欠稅的簡稱,是指稅務機關征收的未繳收入,包括壞賬、以前年度所欠稅款、本年新欠稅款、已到繳納期限的未繳稅款、延期繳納的稅款和未繳納的滯納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四條:以虛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稅金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稅金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進行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納稅人未繳納應納稅款,采取轉移、隱匿財產等手段阻止稅務機關追繳未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未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未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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