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籌劃與稅收欺詐有區別:
(稅收欺詐是指使用欺騙、隱瞞等違法的手段,故意違反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不繳或少繳稅款的違法行為,如偷稅、欠稅、騙稅、漏稅、抗稅等,所以偷稅、漏稅、抗稅、騙稅統稱為稅收欺詐。)
1、經濟行為的區別:
稅收欺詐是對壹項或多項實際已發生的應稅行為全部或部分的否定。而納稅籌劃則只是對某項或多項應稅行為的實現形式和過程在現行的稅收法律和法規的框架下進行事先合理合法的安排,其經濟行為是合法合理的。
2、行為性質的區別。
稅收欺詐是公然違反稅收法律法規,是與稅收法律法規相對抗的壹種違法行為。稅收欺詐的主要手段表現為納稅人通過故意地少報或隱藏有關的納稅情況和事實,達到不繳稅或少繳稅的目的,其行為具有明顯的欺詐性。
即使有時納稅人非故意產生壹些漏稅行為,但其結果也是法律上所不允許的或非法的。而納稅籌劃則是尊重法律,利用法律規定,結合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來選擇有利於自身的納稅安排,當然也包括故意利用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漏洞來減輕稅收負擔。
納稅籌劃行為的性質是合法的,至少是非違法的,因為它不觸犯稅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條款。
3、法律後果的區別。
稅收欺詐是屬於法律上明確禁止的行為,因而壹旦被征稅機關查明事實,納稅人就要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
世界上各國的有關法律對此都有相應的處罰規定。而納稅籌劃則是通過某種合法的形式來盡可能地承擔較少的稅收負擔,其經濟行為對於法律要求,無論是形式上還是內容上、事實上都是合法的,各國政府都是默許的,即使對於避稅行為,也只是通過不斷地完善各國稅收法律法規來加以杜絕。
如果說納稅籌劃從影響各國的稅收收入的結果來看,各國對其采取的措施,只能是不斷地修改與完善有關的稅法規定,堵塞可能被納稅人利用的稅收法律漏洞。
4、對稅收法律法規的影響。
稅收欺詐是公然違反稅收法律法規,是對稅收法律法規的壹種對抗和藐視,其成功與否和稅法的科學性無關,要防止稅收欺詐,加強稅收征管,嚴格執法。
而納稅籌劃是充分尊重稅收法律法規,成功籌劃需要納稅人或其代理人對稅收法律法規條文非常熟悉和對稅法的精神充分理解的同時,又掌握壹定的納稅籌劃技巧,才能達到合理合法減少稅收的目的。
如果說納稅籌劃壹定程度上利用了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漏洞,從壹定的意義上說,它也是從另壹個角度促進了稅收法律法規不斷走向完善和科學之路。
擴展資料稅務籌劃的類型:
1、避稅籌劃
避稅籌劃和節稅籌劃不同,避稅籌劃與逃稅籌劃也不同,它是以非違法的手段來達到少繳稅或不繳稅的目的,因此避稅籌劃既不違法,也不合法,而是處在兩者之間,人們稱之為“非違法”。正由於此,避稅籌劃也就存在壹定的風險,有可能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逃稅”。
2、節稅籌劃
研究避稅最初產生的緣由不難發現:避稅是納稅人為了抵制政府過重的稅負,維護自身既得經濟利益而進行的各種逃稅、騙稅、欠稅、抗稅等受到政府嚴厲的法律制裁後,找到的更為有效的規避辦法。
3、轉嫁籌劃
稅負轉嫁是指納稅人為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通過價格的調整和變動,將稅負轉嫁給他人承擔的經濟行為。
稅負的轉嫁與歸宿在稅收理論和實踐中有著重要地位,與逃稅、避稅相比更為復雜。稅負轉嫁結果是有人承擔,最終承擔人稱為負稅人。
稅負落在負稅人身上的過程叫稅負歸宿。所以說稅負轉嫁和稅負歸宿是壹個問題的兩個說法。在轉嫁條件下,納稅人和負稅人是可分離的,納稅人只是法律意義上的納稅主體,負稅人是經濟上的承擔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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