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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避稅稅收籌劃三者的聯系和區別

偷稅、避稅、稅收籌劃三者的聯系和區別為:

1、偷稅、避稅、稅收籌劃三者的聯系有以行為的主體相;行為的目的相同;行為的稅收環境相同,三者都處在同壹的稅收征管環境和稅收立法環境中;都具有策劃性。

2、偷稅、避稅、稅收籌劃三者的區別為稅務籌劃是指納稅人在遵守稅法及合乎稅法意圖的前提下,采取合法手段進行旨在減輕稅負的謀劃與對策;逃稅是指納稅人采取虛報、謊報、隱瞞、偽造等各種非法欺詐手段,不繳納或少繳納稅款的稅務違法行為;避稅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規避或減輕其納稅義務的行為。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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