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主體是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
所謂納稅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所謂扣繳義務人是指法律、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2、行為主體實施了偷稅行為
行為人主要是通過以下三種手段進行偷稅:
第壹,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其中偽造是指行為人依照真賬簿、真憑證的式樣制作虛假的賬簿和記賬憑證,以假充真的行為,俗稱“造假賬”;變造是指行為人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挖補、塗改、拼接等方式,制作假賬、假憑證,以假亂真的行為;隱匿是指行為人將賬簿、記賬憑證故意隱藏起來,使稅務機關難以查實計稅依據的行為;擅自銷毀是指在法定的保存期間內,未經稅務主管機關批準而擅自將正在使用中或尚未過期的賬簿、記賬憑證銷毀處理的行為。
第二,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是指在賬簿上大量填寫超出實際支出的數額以沖抵或減少實際收入的數額,虛增成本,亂攤費用,減少利潤等行為;不列、少列收入是指納稅人賬外經營、取得應稅收入不通銷售賬戶,直接轉為利潤或專項基金,或掛在往來賬戶不結轉等行為。
第三,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其中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是指應依法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後,仍拒不申報的行為;“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報送虛假的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或者其他納稅申報資料,如提供虛假申請,編造減稅、免稅、抵稅、先征收後退還稅款等虛假資料等。
上述手段,納稅人可能單獨使用,也可能同時使用,只要具備上述手段之
壹,就可能構成偷稅。
3、造成了少繳未繳稅款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