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漏稅處罰標準如下:
1、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4、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5、稅務、海關、銀行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本罪犯罪人相勾結,構成本罪***犯的,應當從重處罰。
偷稅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1、偽造、變造、隱匿和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
2、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以沖抵或減少實際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不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
4、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即在納稅申報過程中制造虛假情況,比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的納稅資料等。
偷稅,是指納稅人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為目的,采取各種不公開的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欺騙稅務機關的行為。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