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納稅人偷稅,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偷稅數額占各項稅收應納稅總額10%以上;
2、雖未達到規定數額,但因偷稅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且偷稅漏稅的。
第二,?逃稅?的懲罰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第二百壹十壹條的規定,對偷稅行為的處罰如下:
1,對自然人犯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零壹條規定,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
2、對單位犯罪的處罰:
第二百壹十壹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壹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這些條的規定處罰。
三、如何舉報?
可以匿名或實名向當地稅務機關(國稅或地稅)舉報,最好能提供相關證據;
第壹條為了鼓勵公民協助稅收保護,打擊偷稅犯罪行為,維護稅收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舉報我省地方稅務機關管理並經地方稅務機關核實的各類偷稅案件的公民,均適用本規定。
匿名舉報以及稅務機關(包括離婚、退休稅務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舉報或者授意他人舉報的偷稅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舉報人涉嫌或者參與舉報偷稅案件的,不予獎勵。但在辦理案件時,可以從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偷稅,是指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憑證,在賬簿上多報支出或者漏報、少報收入,采取虛假納稅申報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第四條縣(市、區)以上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受理公民對偷稅案件的舉報,並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具體工作由地方稅務機關設立的舉報中心進行。
地方稅務機關要建立健全受理、查處、獎勵偷稅案件的各項制度。
第五條舉報人可以通過信函、電話、面談等方式進行舉報。申報時,應向受理偷稅案件的地方稅務機關說明本人姓名、身份證號、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相關信息。兩人以上聯名舉報的,應當分別說明各自的上述情況,以備查驗。
第六條地方稅務機關受理舉報案件和獎勵舉報人時,必須為舉報人保密,確保舉報人的姓名、身份證號、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舉報內容等信息不被泄露。
第七條地方稅務機關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核實被舉報人確有偷稅行為後,應當在結案後10日內,按照本規定確定舉報人和獎勵金額。
第八條同壹偷稅案件被多人多次舉報的,以第壹舉報人為主要獎勵對象。兩人以上聯名舉報的,為第壹舉報人。舉報順序以稅務機關受理的舉報案件登記為準。但其他舉報人提供的信息對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第九條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壹案件的,按壹案獎勵,由聯名人簽名領取獎金。
第十條對舉報人的獎勵,根據舉報案件的追繳稅款數額確定:
(1)追繳稅款不足654.38+0,000元的,在654.38+0,000元以內發放獎金;
(2)追繳稅款金額654.38+0萬元以上(含654.38+0萬元)不滿3萬元,獎金金額654.38+0萬元至3000元;
(三)追繳稅款數額在3萬元以上(含3萬元)但不足6萬元的,獎金數額為3000元至6000元;
(4)追繳稅款金額6萬元以上(含6萬元)不滿654.38+萬元,獎金金額6000元至654.38+0萬元;
(五)追繳稅款65438萬元以上(含65438萬元)不滿30萬元的,獎勵金額65438萬元至3萬元;
(六)追回稅款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在追回稅款的10%範圍內給予適當獎勵,但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65438+萬元。
第十壹條獎勵舉報人的獎金,經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專項撥付。
第十二條地方稅務機關決定獎勵舉報人及獎勵金額後,應及時通知舉報人本人。舉報人有兩個以上的,應當分別通知。獲得獎勵的舉報人應在接到通知後60日內持居民身份證到地方稅務機關指定的單位領取獎勵,逾期不領取者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三條舉報人領取獎金時,應簽署本人姓名,登記身份證號碼,經縣(市、區)地方稅務機關分管領導確認後,即發放獎金。
獎金收據由省地方稅務局統壹印制。
第十四條地方稅務機關獎勵舉報人時,應嚴格核實,防止騙取獎金。因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失職,致使獎金被騙取的,對單位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對以非法手段騙取獎金的,應依法追回獎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地方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泄露舉報人信息,造成對舉報人打擊報復的,通報批評,稅務機關認為泄露舉報人信息的,並對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舉報人因舉報偷稅案件受到打擊報復的,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舉報人舉報地方稅收納稅人轉移或者隱匿財產,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納稅人欠繳的稅款,以及舉報納稅人騙取地方稅收減免稅、退稅,經查證屬實的,可以參照本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