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退休工資、退休薪金、退休生活津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按照國家統壹規定支付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休津貼、退休薪金、退休薪金、退休生活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2.退休人員應按工資收入從原工作單位領取退休工資或養老金以外的各種補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退休人員取得退休工資以外的獎金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2008〕723號)規定,退休人員從原工作單位取得的各種補貼、獎金和實物,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退休人員從原工作單位取得的各種補貼、獎金和實物,在扣除費用扣除標準後,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三。退休人員再就業所得《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就業所得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發〔2005〕382號)規定,個人兼職所得,按“勞務報酬所得”的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重新就業取得的收入,在扣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的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7號,2011)規定,在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退休人員重新任職的界定條件。四。高級專家延長退休年齡從工作單位領取的工資補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級專家退休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7號)規定,延長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是指享受國家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和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延長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按以下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1。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取得並由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壹發放給職工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2.除上述第1項所述收入外,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以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津補貼收入等各種收入,以及培訓費、講課費、顧問費、稿酬等收入,應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五、個人提前退休補貼收入取得的壹次性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6號)規定,個人提前退休補貼按以下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1.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個人,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統壹標準向提前退休人員支付壹次性補貼。不屬於免稅的退休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2.個人取得的壹次性補貼收入,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的月平均分攤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稅公式:應納稅額= {(壹次性補貼收入÷距法定退休年齡實際月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距法定退休年齡實際月數。不及物動詞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退休人員的其他應納稅所得,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租賃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退休人員取得的其他所得,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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