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逃稅的銀行卡會被凍結嗎?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有理由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責令其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前限期繳納應納稅款;發現納稅人在限期內有明顯轉移或者隱匿其應稅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或者應稅收入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價值相當於應納稅額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逾期未繳納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貨物、物品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贍養人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物品,不屬於稅收保全措施的範圍。
二、對偷稅漏稅有什麽處罰?
1.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扣繳義務人不繳或者少繳通過上述方式代扣、代收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刑法》第二百零壹條規定:“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那麽,逃稅的銀行卡會被凍結嗎?答案是肯定的,因為《稅收征管法》規定,銀行在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後,會凍結納稅人的存款金額,換句話說,納稅人的銀行卡也會被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