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壹直由自然資源部門(原稱國土資源部)征收。為什麽現在要轉給稅務部門?這涉及到自然資源部門和稅務部門在征收公共收入方面的區別。自然資源部雖然是垂直管理體制,即從自然資源部到縣政府的自然資源局,但更多的是由地方政府直接領導,也是地方政府的直屬部門之壹。是可以在省市縣三級施加影響的自然資源部門。
而地方政府對同級稅務部門影響不大。特別是2018《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實施後,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全面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省級管理權限晚於國家稅務總局。同時,稅務部門人員的開支也是中央政府負責,而不是地方政府。這樣市縣兩級地方政府對稅務機關的影響力就更小了。
回歸國有土地出讓收入。2015年,新預算法將政府性基金預算正式納入我國政府預算體系,以國有土地出讓收入為主的政府性基金長期“預算外”運行成為歷史,目的是確保這項收入真正做到“以收定支、專款專用”。然而,雖然列入預算,由人大監督,但負責土地從掛牌到出讓,再到簽訂合同,最後收錢全過程的自然資源部門,卻存在壹些問題。
比如各地招商引資競爭激烈,土地出讓“先征後返”,補貼、緩征等現象十分普遍,使得土地價值成為公共資源損失;比如,壹些地方以未來的土地出讓收入作為擔保向金融機構融資,地方國企或平臺公司債務不斷攀升,迫使未來更多的土地被出讓還債,造成地方政府債務剛性,對土地財政的依賴越來越大;比如有的地方搞大型項目、重大產業,搞幾個新開發區的建設,但自身財力不足,就把土地資產註入平臺公司,這也會倒逼未來土地供應和商品房開發的增加,政府的綜合債務會增加。
財政部數據顯示,全國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從2065,438+0的3365,438+0.73億元增長到2020年的8465,438+0.42億元,9年增長近3倍。從表面上看,土地出讓收入規模很大,與壹般公共預算收入的比例不斷增加,從2015的39%上升到2020年的84%。但各地土地規模擴張需求強烈,存量盤活過早,拆遷成本越來越高,公共建設配套支出也在增加,土地出讓凈收入在減少。
2006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規定,土地出讓收入的使用範圍為:征地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農田水利建設基金)、城市建設支出和其他支出;2020年《關於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使用範圍優先支持鄉村振興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土地出讓收入按當年用於農業農村的資金比例逐步達到50%以上計提。金額低於土地出讓收入8%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土地出讓收入的8%或者按照當年用於農業農村的資金比例逐步達到10%以上計提。
同時,意見還擴大了土地出讓收入的用途,首次提出允許土地出讓收入用於償還易地扶貧搬遷融資資金;土地出讓收入允許通過提供國有土地收入資金,用於收儲土地形成的地方政府債務。目前,土地儲備和拆遷支出占土地支出的比重從2009年的62.4%提高到80%。雖然使用基本符合要求,但這也是土地擴張帶來的高拆遷成本和同等規模的公共設施擴建的結果。同時,國家壹直強調土地出讓收入支持保障房建設(占比不低於5%)和支農支出相對較低,很多土地產出項目與民生關系不大,比如大廣場開發、新城鎮、新區建設等。
有些地方缺乏足夠的人口和產業,賣了很多地,土地收益挺高,但問題是未來要償還更高的債務。問題是“六保六穩”應該是財政保障的首要領域,如維持基層運轉、保障基本民生、穩定就業等,這需要避免債務無序擴張對財政收入的影響。同時,也要通過將非稅收入納入稅收征管,鞏固財政支出保障民生的能力。
土地出讓應納入稅務機關征收,即利用稅收征管的效率,消除土地出讓收入征管的紀律和原則,不征收收入(“先征後返”、補貼、緩征、退地等。)和不應收取的收入(虛增和未實現的收入)。值得註意的是,這是為了以後少支出,多合理支出,少負債。而且,只有抑制地方政府的無序轉移行為,地方財政基礎才能更加穩固,財政支出在民生領域的投入才能得到保障。
土地出讓收入上繳稅務機關,表面上看只是調節收入的事情,實際上是收支的事情,是規範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的事情,是確保公共職能運行和民生福祉首要支撐的保障。簡單來說,就是利用“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威懾力,將土地這壹公共資源出讓所產生的收入全部用於公共領域,以夯實地方政府的財政基礎,建設現代公共服務型政府。
李(廣東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