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體工商戶註銷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註銷登記申請書;
2、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
3、委托代理人證明
4、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註銷登記前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說明
1、申請人是指設立個體工商戶的自然人。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的,應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申請人為經營者本人的無須提交委托代理人證明)。
2、未能提交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必須提交刊登遺失聲明的報樣。
3、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明應當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復印件應當註明“與原件壹致”並由申請人簽字。
4、申請人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簽字筆工整地填寫表格或簽字
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停業登記時,應如實填寫停業復業報告書,說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並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