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出讓金的契稅什麽時候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有相應規定:第八條。
契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其他證明的當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契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交易價格;
2、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贈與,由契稅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或房屋銷售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格核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所有權交換,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的交換,為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差價。稅款由支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其他經濟利益較多的壹方繳納。
前款規定的有效價格和交換價格低於市場價格或者評估價格的,契稅征收機關應當參照市場價格或者評估價格核定征收。
4.成交價格: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中確定的價格,包括承辦人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以下列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所有權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移或房屋買賣,征收契稅:
(1)投入土地和房屋;
(二)以土地、房屋抵債的;
(三)以無形資產取得土地、房屋的所有權;
(4)以預購或“集資”方式預先接受土地、房屋所有權;
(五)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六)通過獲獎承擔土地、房屋權屬;
(七)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方式。
二、什麽是契稅?
契稅是對所有權發生變化的不動產征收的壹種財產稅。應稅範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出售、房屋贈與和房屋交換。
補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均為交易價格。”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相關法律:
第十二條契稅征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具體稅務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後,被征用、占用人依法通過交換方式重新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權的,交換等價物免征契稅。
第十三條
用拆遷補償費重新購買土地和房屋的,對相當於拆遷補償費的部分免征契稅。凡超過等值部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契稅;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免。
土地租賃契稅也會以土地使用權的不同方式取得,契稅的計稅依據要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還會采用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方式,契稅可以從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之日起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