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繳納和使用有哪些具體辦法?根據財政部、國家土地管理局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綜字[1995]10號)的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暫行辦法》。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暫行辦法第壹條為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下簡稱“土地出讓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根據財政部、國家土地管理局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綜字[1995]10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土地出讓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主要任務是:根據政府土地出讓計劃,依法組織土地出讓金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讓金支出,做好土地出讓金收支核算,加強財務監督檢查,維護國家利益,充分發揮土地資產效益,促進經濟發展。第三條土地出讓金包括:1。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向土地使用者出讓土地使用權,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土地出讓總價款(指土地出讓成交總金額);2.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付清;3、原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的,按規定補交土地出讓價款。財政財務管理第四條土地出讓金收入應當直接繳入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除財政部門外,其他部門不得設立土地出讓賬戶。第五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過程中收取的保證金(或預付款)應直接繳入“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不得在其他部門滯留。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定金將折算成土地出讓價款。第六條地方土地管理部門應根據土地出讓金結算表列出土地開發費用、業務費用和土地凈收入,每月及時與財政部門進行結算。第七條根據1999年12月15號文件的規定財政部財綜字[1995]10,財務部門根據土地管理部門填寫的清算表,及時清算並撥付租賃土地的開發費用。土地開發費用按以下範圍收取:1。補償費是指因征地而發生的各種費用。具體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拆除建築物收回的殘值應當及時入賬,沖減開發成本。2.發展支出。指征地後土地的開發費用(不含市政配套費用)。具體包括:土地流轉所在小區範圍內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即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等。;為征用和開發租賃土地支付的銀行貸款利息。第八條土地開發成本的計算方法,是將出讓土地單位面積的開發成本乘以按圖紙出讓的土地總面積。單位面積開發成本的計算方法是土地出讓所在小區的總開發成本除以小區總土地面積。第九條財政部門可以為土地出讓金征收管理部門撥付和提取壹定比例的土地出讓金。具體比例不超過繳入國庫土地出讓金總額的2%。第十條土地出讓業務費用於以下範圍:1。有償用地範圍內的勘探設計費;2.土地有償轉讓支付的廣告費、咨詢費;3、外商在土地出讓過程中向外商收取的中介傭金;4、土地在出讓(拍賣、招標等)中。)支付場地租金;5、查處單位和個人未辦理過戶手續,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原管理局劃撥的土地使用權所發生的費用;6.土地有償出讓和土地出讓金征收管理所必需的辦公費、購置費、調查研究費;7、業務人員培訓費、宣傳費;8、按規定使用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登記表、清算表、專用票據和財務報表;9.相關票據和報表的保管、儲存和運輸費用;10,聘用財務會計等專業征管人員所必需的工資報酬。第十壹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應向財政部報送土地出讓金季度報表和年度預決算。其中,季度報告應於季度結束後20日內報送財政部;年度預算應於當年3月底前壹式三份報送財政部;年度決算應於第二年3月底前報送財政部壹式三份。第十二條各級財政、審計和土地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土地出讓金的審計、監督和檢查。第十三條對違反財政財務制度,擅自增加土地開發成本,擅自提取業務費,土地出讓金不繳入財政的,按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對單位和主要責任人進行相應處罰。會計核算第十四條土地出讓金收支的會計科目包括資金來源、資金使用和資金結余三類。第十五條土地出讓金會計科目的核算內容和方法如下:1,土地出讓金收入。財政部門應按規定向土地受讓方收取土地轉讓價款,用此帳戶核算。收入發生時,記錄收款人;沖銷轉移時,記錄付款方。通常情況下,收方余額反映的是財政部門土地出讓金的累計收入。季度結算時,將“土地出讓金支出”科目中付款人的余額轉入本科目的付款人進行核銷。結轉後的本科目的收款方余額。作為本季度土地出讓的凈收入,全部上繳國庫。交的時候交這門課的錢。2.合同預付款。財政部門按規定或合同約定向土地受讓方預收的土地保證金(或押金),用此科目核算。預收賬款的數量記錄在接收方;轉帳結算或退回時,應記錄付款人。接收方余額反映尚未結算的合同預付款金額。3.臨時存款。各種暫付款、代管款項和其他資金在本科目核算。接收者應記錄發生的次數;將退款沖銷或結算給付款人。收方余額反映尚未結算的暫存款金額。第十六條土地出讓資金使用會計科目的核算內容和方法如下:1,土地出讓費用。清算、撥付土地開發費和土地出讓業務費,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下設兩個明細科目,即土地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業務費用。支出數應由付款人記錄;收回的支出數或轉出的銷賬數應記錄在接收方;拆除建築物的剩余收入,應作為減少開發費用,記作本科目的接收方。付款方余額反映當期土地出讓金實際支出的累計金額。年末將本科目目的付款人余額全部轉入“土地出讓收入”科目進行核銷。2.臨時付款。待核銷的各種臨時性應收賬款或結算資金,用本科目核算。發生暫付款時,應記錄付款人;當結算收回或註銷轉移的支出時,記錄收款人。付款方余額反映待結算的暫付款金額。第十七條土地出讓金資金余額(即銀行存款賬戶)的核算內容和方法如下:“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各種資金來源的銀行存款和資金用途用本科目核算。存款時記住收款方,取款時記住付款方。附則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備案。第十九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財政部此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繳納土地出讓金的目的是讓政府更好地規劃土地的使用。但公民依法繳納的這些土地出讓金並不歸個人所有,每次土地出讓金的存取都會有相應的憑證。土地出讓金雖然屬於國有財產,但國有財產壹般是由各地土地部門使用,流入社會公共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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