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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繳納時間

很多人都知道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那大家知道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的納稅時間嗎?不按時繳納可是要罰款的哦。會計網小編為您整理了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的納稅時間,希望對您有幫助。

土地使用稅納稅時間:

壹、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公布)第九條規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壹)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號)規定:?十二、關於征用的耕地與非耕地的確定

征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準征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二、關於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壹)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二、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同時廢止。?

房產稅納稅時間:

根據國稅總局、財政部及我省的相關規定,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全數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納稅單位新建、擴建、翻建的房屋,從建成驗收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未辦理驗收手續而已使用的,自使用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其房產價格尚未入賬的,可先按基建計劃價格計算征稅。

待工程驗收結算後,再按入賬後價格進行調整,並辦理稅款的退補手續。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以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以取得房產證、土地證的次月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只適用於購置存量房這壹種情況,納稅人應該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免因理解錯誤而發生漏稅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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