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 的征收範圍包括下列這些: 轉讓國有 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地上的建築物,附著物,收入,單位和個人。 1、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 繼承 、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2、國有土地,是指按國家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 3、地上的建築物,是指建於土地上的壹切建築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 4、附著物,是指附著於土地上的不能移動,壹經移動即遭損壞的物品。 5、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 6、單位,是指各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法律客觀:土地增值稅 清算 鑒證業務準則第四十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按照稅 法規 定審核清算項目的收入總額、扣除項目的金額,並確認其增值額及適用稅率,正確計算應繳稅款。審核程序通常包括: (壹)審核清算項目的收入總額是否符合稅收規定,計算是否正確。 (二)審核清算項目的扣除金額及其增值額是否符合稅收規定,計算是否正確。 1.如果企業有多個開發項目,審核收入與扣除項目金額是否屬於同壹項目; 2.如果同壹個項目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審核其收入額與扣除項目金額是否分開核算; 3.對於同壹清算項目,壹段時間免稅、壹段時間征稅的,應當特別關註收入的實現時間及其扣除項目的配比。 (三)審核增值額與扣除項目之比的計算是否正確,並確認土地增值稅的適用稅率。 (四)審核並確認清算項目當期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及應補或應退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