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納稅人土地增值稅征稅範圍1.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及其附著物轉讓行為2.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及其附著物使用行為3.對轉讓房地產行為征稅土地增值稅實行的是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即以納稅對象數額的相對率為累進依據,按超累方式計算應納稅額的稅率。采用超率累進稅率,需要確定幾項因素:壹是納稅對象數額的相對率,土地增值稅的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的比即為相對率。二是把納稅對象的相對率從低到高劃分為若幹個級次。土地增值稅按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的比率從低到高劃分為四個級次,即: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部分;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部分;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三是按各級次分別規定不同的稅率。土地增值稅的稅率是30%,40%、50%、60%。(三)土地增值額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計算以及減免1.計稅依據:土地增值額=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壹扣除項目金額2.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應納稅額=∑(每級距的土地增值額×適用稅率)土地增值稅的減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免征土地增值稅:(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2).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3).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朝讓原自用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準,凡居住滿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三年的,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4).對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轉讓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5).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不論其房地產在何時轉讓,均免征土地增值稅。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簽訂房產開發合同或已立項,並已按規定投入資金進行開發,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後五年內首次轉讓房地產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對於個別由政府審批同意,進行成片開發、周期較長的房地產項目,其房地產在上述規定五年免稅期以後首次轉讓的,經所在地財政、稅務部門審核,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可以適當延長免稅期限。(6).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7).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壹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於壹方出地,壹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後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後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在企業兼並中,對被兼並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並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8).對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以上就是關於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範圍方面的內容
法律客觀: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公式為:應納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稅率。公式中的“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上述“扣除項目”,具體為:(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壹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2)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壹平”等支出。建築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汙、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公***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3)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第(1)、(2)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第(1)、(2)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上述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4)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築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後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壹)、(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對於轉讓舊房及建築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35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5)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6)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第(1)、(2)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另外,納稅人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後,分期分批開發、轉讓房地產的,其扣除項目金額的確定,可按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或按建築面積計算分攤,也可按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方式計算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