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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之轉讓舊房在加計扣除時年限怎麽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七條對轉讓舊房準予扣除項目的加計問題作出了如下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二條第壹項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壹項、第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可按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

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按購房所載日期起至售房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1年。超過1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可以視同為1年計算。

擴展資料:

稅種特點

與其他稅種相比,土地增值稅具有以下四個特點:

土地增值稅(3張)

(1)以轉讓房地產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

土地增值稅的增值額是以征稅對象的全部銷售收入額扣除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稅金及其他項目金額後的余額,與增值稅的增值額有所不同。

(2)征稅面比較廣。

凡在我國境內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除稅法規定免稅的外,均應依照土地增值稅條例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換言之,凡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不論其經濟性質,也不分內、外資企業或中、外籍人員,無論專營或兼營房地產業務,均有繳納增值稅的義務。

(3)實行超率累進稅率。

土地增值稅的稅率是以轉讓房地產增值率的高低為依據來確認,按照累進原則設計,實行分級計稅,增值率高的,稅率高,多納稅;增值率低的,稅率低,少納稅。

(4)實行按次征收。

土地增值稅在房地產發生轉讓的環節,實行按次征收,每發生壹次轉讓行為,就應根據每次取得的增值額征壹次稅。

百度百科-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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