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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免稅政策

法律分析:按照《稅法》規定,土地使用稅減免施工企業可以享受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優惠包括:

(壹)按照《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88)國稅地字第015號等文件的規定,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稅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二)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三)按照規定,對於企業征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滿壹年後開始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的應從批準之次月起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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