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團費日常管理:
(1)有專人負責團費的管理工作。
(2)建立"團費收支明細帳",做好收支帳記錄並長期妥善保存以備查驗。
(3)在召開團員大會和團代會時,要如實向大會報告團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
2、團費交接管理:
團幹部要把團費交接作為團務基礎工作來落實好,執行好,做到帳目清楚,錢帳統壹。
(1)交接前老團幹要徹底結查自己任期內的團費帳目,做到底數清晰,收支明確。
(2)交接過程中新老團幹要按帳核查,簽字確認。
(3)交接後新任團幹要盡快掌握團費管理辦法,對於團費的收支情況要做到隨時上帳,有帳可查。
3、團費使用範圍:
(1)團費主要用於團的活動和團員教育方面的必要開支。如編印、購買團員學習材料或書籍;訂閱團的報刊、青年讀物等;團員、團幹部培訓、獎勵費用等。
(2)任何組織或個人不能把團費用於團員、團幹部的生活福利,團費開支應註意節約,合理使用。《關於中國***產主義青年團團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
第十六條 使用團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十七條 使用團費要向農村、街道社區和其他有困難的基層團組織傾斜。
第十八條 團費只能用於團的事業和團的活動的必要開支,不得變相或超範圍使用團費。團費的具體使用範圍包括:(1)培訓團員、團幹部;(2)訂閱或購買用於開展團員教育的報刊、資料和音像制品;(3)購買團旗、團徽等團務用品;(4)表彰先進基層團組織、優秀***青團員和優秀***青團幹部;(5)補助生活困難的團員; (6)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團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團組織設施;(7)基層團組織開展活動。
第十九條 使用和下撥團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
第二十條 請求下撥團費的請示,應當向上壹級團組織提出,不得越級申請。上級團組織下撥的團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壹條 團費由團委組織部門代團委統壹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團費的具體財務工作由各級團委內設的財務機 構或團委所在單位財務部門代辦。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團費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管理, 參照財政部制定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執行。
第二十三條 團費應當以團委或團委組織部門的名義單獨設立銀行賬戶,不具備單獨設立銀行賬戶條件的,可在團委或團委所在單位的基本賬戶中實行分賬核算。團費必須存入團委或團委所在單位基本賬戶所在的銀行,本級留存的團費不得存入其他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團費利息是團費收入的壹部分, 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團費安全,不得利用團費賬戶從事經濟活動。
第二十四條 團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對團費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 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團費管理工作人員必須先培訓後上崗。團費管理工作人員變動時, 要嚴格按照團費管理的有關 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 團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要作為團務公開的壹項重要內容。團的基層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應當在團員大會或者團的代表大會上, 向大會報告 (或書面報告) 團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團員或者團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監督。各級地方團委組織部門應當每年向同級團委和上級團委組織部門報告團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同時向下級團組織通報。團支部應當每年向團員公布壹次團費收繳、使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