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稅費扣減 享受主體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 優惠內容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 溫馨提示 1.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 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並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減免稅額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3.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4.必須是辦理了個體工商戶登記從事個體經營的,才能享受限額優惠。 5.從事個體經營的業務範圍不作限制。 6.壹個優惠主體只能享受3年。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於進壹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二、吸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稅費扣減 享受主體 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 優惠內容 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溫馨提示 1.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 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並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上述政策中的企業,是指屬於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3.企業與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4.企業按招用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算企業減免稅總額,在核算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業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於核算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於核算減免稅總額的,以核算減免稅總額為限。納稅年度終了,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減。 5.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6.每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可享受的稅收優惠時限為3年。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於進壹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三、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創業免征增值稅、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從事個體經營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 優惠內容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從事個體經營,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個人所得稅。 溫馨提示 1.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2.壹個優惠主體只能享受3年。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壹條第(四十)項 四、為安置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就業的企業免征增值稅、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 優惠內容 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企業所得稅。 溫馨提示 1.安置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 2.軍隊轉業幹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3.壹個優惠主體只能享受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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