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適用於汽貿城的建設和管理。第四條 汽貿城建設應貫徹以發展汽車及汽車配件貿易為重點,並積極發展為汽車貿易服務相關產業的原則,促進長春經濟參與國際經濟大循環。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第五條 長春汽車貿易城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在汽貿城建設和管理工作中,享有市級管理權限,具體職責如下:
(壹)編制汽貿城的總體建設規劃和經濟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依據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制定汽貿城內的各項行政管理措施,規範和監督汽貿城內各類經濟貿易活動;
(三)協調、管理、監督、檢查市有關部門設在汽貿城內分支機構的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汽貿城範圍內土地的統壹征用和開發建設以及各項建設項目、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的管理;
(五)審批或審核在汽貿城內的投資項目;
(六)管理汽貿城進出口業務,處理汽貿城涉外事務、協助辦理出入境手續及其它有關事項;
(七)審核或審批外商(系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下同)在汽貿城設立代表機構和汽貿城內企業(除外資企業)在國外設立辦事機構以及興辦企業;
(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職權。第六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管委會可根據建設和管理工作需要,設立必要的職能機構。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支持、配合管委會做好汽貿城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第三章 投資與經營第七條 在汽貿城投資,可采取下列形式:
(壹)興辦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下同);
(二)興辦內資企業(系指我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投資興辦的企業,下同);
(三)開展補償貿易;
(四)租賃、聯營;
(五)購買汽貿城內企業債券和股票;
(六)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它形式。第八條 在汽貿城投資的具體方式有:
(壹)人民幣和可自由兌換的外幣;
(二)投資經營獲得的利潤及其它合法收益;
(三)汽車整車、汽車零部件、設備、原材料和其它物料;
(四)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它附著物;
(五)汽車生產、檢測、維修專有技術。第九條 凡在汽貿城內興辦企業,應向管委會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後,按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開業手續。第十條 在汽貿城內的投資項目,產權歸投資者所有。第四章 土地第十壹條 管委會負責統壹規劃、管理汽貿城國有土地,交會同市土地局等有關部門依法負責汽貿城內建設用地審批,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的管理及土地使用證的發放和違章用地的監察處理。第十二條 汽貿城內的土地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土地出讓金和收益金除上繳國家部分及支付有關部門業務管理費用外,全部留給管委會,用於汽貿城建設。第十三條 汽貿城內新建的基礎配套設施費用由呼參建單位按實際攤銷。征地和搬遷費用按每平方米實際發生數額計征。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許可證》後,三個月內不按計劃施工的吊銷其《建設用地許可證》,收回土地使用權,並罰繳土地有償使用費30%的補償金。第十五條 汽貿城內的土地使用者應按管委會確定的用地形式、用途等要求進行建設,如要改變用途,須經管委會同意,並按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第五章 稅費第十六條 汽貿城內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經營之日起,三年內免交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15%的稅率減半證收所得稅。辦理減免稅手續須先經管委會審核後報稅務部門批準。第十七條 凡在汽貿城區域內建設的項目,投資方向調節稅按“0”稅率計算。
利用銀行貸款興辦的商業經營性項目,實行稅前還貸。第十八條 汽貿城內企業進口自用的建築材料、管理設備及其零配件、交通工具、辦公用品經有關部門批準,可免征關稅和工商統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