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伍軍人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財稅[2005]18號文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軍隊轉業幹部自主擇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26號)第壹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 9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第二條規定,軍隊轉業幹部、城鎮退役士兵和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三年內免征營業稅。 自主創業是指7人(含7人)及以下的個體經營行為。軍隊轉業幹部、城鎮退役士兵及其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凡有8人(含8人)以上的,不論其營業執照是否標註為個體工商戶,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隨軍家屬均按照新辦企業辦理。2.其他:國務院頒布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12條規定:“入伍前不是學校(包括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畢業生的義務兵,退伍後想繼續學習,符合學習條件的,年齡可以適當放寬,退伍後應允許其原學校在下學期復學。原學校已經撤銷、合並或者因其他原因確有困難在原學校復學的,本人或者原學校可以向縣級以上教育部門申請安排其在相應學校就讀。”《征兵工作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依法可以緩征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本人自願申請,符合條件的,可以批準服現役。原學校應按照有關規定保留其學籍,並允許其退役後復學。”此外,壹些地方性法規也有相應的規定。如《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幹規定》第13條規定:“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就讀的學生,本人自願申請,符合條件,經批準,可以服現役。學生依照前款規定應當服現役的,原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退出現役後復學的,學校可酌情減免學費;如果我申請調整專業,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照顧,妥善解決。”《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暫行辦法》第17條規定:“在校未完成學業的退役士兵,退役後可以回原學校就讀。不要求復學的,按照本辦法第14條的規定辦理。復學的退役士兵視同自謀職業,給予壹次性經濟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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