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曠工是嚴重違反紀律的行為。如果員工因為曠工被辭退,公司不需要支付賠償金,因為曠工已經嚴重違反了公司的勞動紀律,任何家居單位都不應該允許員工定期曠工或者早退。此外,員工因個人過失可以直接被辭退,對公司利益造成了極大的損害。
員工多次曠工不發補償金,經常早退晚歸,是嚴重的違規違紀行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的,可以不予經濟補償予以辭退。公司要辭退員工,必須有合法的理由,在履行了提前30日通知的義務或者向員工支付了壹個月的代通知金後,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曠工辭退沒有經濟補償,但是有壹個條件,員工曠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果曠工只有壹兩天,雇主不得無故解雇他們。如果被辭退,用人單位需要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但如果員工想辭職,可以在辭職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並不是所有的辭退都能得到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有過錯為由立即辭退勞動者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並沒有規定壹個員工需要連續曠工幾天才可以辭退。只要有曠工,單位就可以辭退員工,決定權在單位。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