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企業招聘的退休員工,若符合退休人員再任職條件的,其取得的收入為工資薪金所得,若不符合退休人員再任職條件的,取得的收入為勞務報酬所得.
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條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壹年以上(含壹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註意,這裏的"社保"在2011年被刪除)、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符合以上條件,才可以選擇使用工資薪金所得計稅.
進行個人所得稅稅申報時,在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裏,將退休返聘人員選為"正常""雇員",即可使用正常工資薪金所得申報.
延長退休專家的工資補貼的個稅處理
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從所在單位取得的工資、補貼等視同離退休工資免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7號)規定:
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是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和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按下列規定征免個人所得稅:
(1)對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取得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統壹發放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2)除上述1項所述收入以外各種名目的津補貼收入等,以及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訓費、講課費、顧問費、稿酬等各種收入,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上文對退休返聘人員、延長退休專家的工資補貼個稅如何處理問題作了詳細解讀,想必大家對於退休人員返聘個稅怎麽申報的問題已經清楚了.新個稅法下相關條款變化比較大,實務中關於退休人員的工資、補助、補貼等的個稅處理可能更加復雜,需要考慮的細節會更多,如果大家對這類問題有疑惑的話,可以點擊問答向我們咨詢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