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財政、地方稅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情況,在《車船稅法》、《車船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稅目範圍和稅額幅度內,相應調整本省車輛車船稅的具體適用稅額,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第四條 下列車船免征車船稅:
(壹)捕撈、養殖漁船;
(二)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
(三)警用車船;
(四)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車船。第五條 下列車船暫免征車船稅:
(壹)公***交通車船;
(二)農村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
對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稅、免稅的,可以在壹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具體減免期限和數額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確定,並報國務院備案。第六條 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免征或者減半征收車船稅。免征或者減半征收車船稅的範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 按照規定繳納船舶噸稅的機動船舶,自《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免征車船稅。
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場、港口、鐵路站場內部行駛或者作業的車船,自《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免征車船稅。第八條 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並出具代收稅款憑證。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已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人不再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
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第十條 登記地在本省行政區域以外的車輛,在本省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時,未能提供登記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或者免稅證明的,應當依法繳納車船稅。第十壹條 車船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以購買車船的發票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納稅人無法提供車船購置發票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第十二條 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納稅人應當壹次性繳清全年應繳稅款。
自行申報納稅的納稅人,其納稅期限為每年12月31日之前;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的,車船稅的納稅期限為納稅人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當日。第十三條 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依法履行車船稅代收代繳義務,於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解繳上月代收代繳的車船稅稅款和滯納金,同時報送代收代繳車船稅報告表、代收代繳車船稅明細申報表以及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第十四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於每季度終了後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收代繳稅款的手續費。第十五條 公安、交通運輸、農業、漁業等車船登記管理部門、船舶檢驗機構和車船稅扣繳義務人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提供車船有關信息等方面,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加強車船稅的征收管理。
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請辦理車輛相關登記、定期檢驗手續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依法納稅或者免稅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查後辦理相關手續。免稅證明由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出具。第十六條 車船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車船稅法》、《車船稅法實施條例》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執行。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6月1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
安徽省車船稅車輛稅目稅額表
稅 目計稅單位年稅額標 準備 註乘用車〔按發動機汽缸容量(排氣量)分檔〕1.0升(含)以下的每輛180元核定載客人數9人(含)以下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300元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360元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660元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1200元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2700元4.0升以上的3900元商用車客 車中型每輛480元核定載客人數9人以上20人以下,包括電車大型540元核定載客人數20人(含)以上,包括電車貨 車整備質量每噸80元包括半掛牽引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等掛車 整備質量每噸40元 其他車輛專用作業車整備質量每噸80元不包括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80元摩托車 每輛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