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管理證書的註銷:
1,納稅人應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或有效期內經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之日起十日內,憑《外管證》回執到指定窗口辦理註銷手續。
2.對納稅人開具《對外經營證明》的經營項目,應及時反映財務狀況,進行財務核算並按規定繳納各種稅(費),同時在經營地補繳應納稅款。對開票納稅審核時確定為申報方式的外地建安企業,在辦理註銷外管證手續時,按照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
3.因各種原因不使用外部管理證書的,發放的復印件全部收繳作廢後予以註銷。
4.納稅人辦理註銷手續後,應及時根據《外來經營證明登記簿》中的項目進行登記記錄,並由納稅人簽字。
5.異地納稅或代扣代繳稅款後,發票、稅務收據復印件和外來管理證明在稅務機關核驗時留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壹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臨時在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交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和當地稅務機關填發的《境外經營稅務管理證明》進行查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並在同壹場所停留超過180日的,應當在經營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