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工會經費,其中基層工會留用60%,解繳上級工會40%。其解繳上級工會的40%部分由稅務機關代收。基層工會留用的60%部分,仍按現行辦法由單位行政直接劃撥給本單位工會。不按上述比例上繳的部分金融、全國垂直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由市總工會核定,並憑市總工會出具的證明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
開業滿壹年仍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由稅務機關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代收工會籌備金,待其工會組織成立後,由上級工會按照當年繳費數2%的60%返給基層工會。
應繳工會經費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40%;
應繳工會籌備金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
工會經費是每季度進行報稅,在地稅網站上申報。工會經費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提取,其中其中40%上繳縣級(含)以上總工會,或由稅務部門扣繳,60%留存本單位工會使用。職工教育經費的提取和使用在應付職工薪酬賬戶進行核算。
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來源在統壹單位和統壹核算的公司(包括施工企業),可在工資總額2。5-5%的範圍內掌握開支,直接列入生產成本(流通費)。如有不足,其不足部分,屬於企業開發新技術、研究新產品的技術培訓費用的,可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屬於其他的職工培訓費用,則仍在企業稅後留利中開支。
工會經費中的職工業余教育費,仍然用於職工業余教育方面。基層工會壹般可在其留成經費(行政撥交工會經費的60%部分)的25%範圍內列入工會預算掌握使用。
原規定由企業成本或營業外開支的有關職工教育的經費,都改在工資總額2。5%範圍內開支,營業外不再列支。
基本建設單位舉辦職工教育的經費,在基本建設投資中開支。
關停企業和基本建設停緩建單位舉辦職工教育的經費,在關停企業清理維護費和停緩建單位的維護費中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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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第四十二條
工會經費的來源:
(壹)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
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