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幹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1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局機關各單位:
針對各地反映的出口退稅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通知如下:
壹、免抵退稅措施視同內銷征稅的貨物,按以下公式計提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視同國內應稅貨物的出口貨物離岸價×人民幣外匯牌價×增值稅稅率
上述貨物視同內銷征稅,且出口企業已按規定計算了免稅和抵扣,稅款已轉入成本的,可從成本賬戶轉入進項稅賬戶。
視同內銷征稅的貨物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推進出口貨物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規定的生產企業自出口申報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收集全部相關出口退(免)稅憑證或未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抵退稅申報手續的貨物。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利用“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數據審核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出口金額的通知》(國〔2003〕95號),規定生產企業申報無電子數據的出口貨物(紙質報關單除外)和企業當月申報有電子數據但未申報的出口貨物,根據國稅函〔2003〕95號文件規定,次月應退的出口金額不包括委托、代理出口和寄售業務的出口金額。
不得按照財稅[2002]7號文件規定的計算公式計算減免稅。
二是根據國稅函〔2003〕95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生產企業在領取全部退(免)稅憑證後,可以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免抵退稅。企業出口貨物銷售額占銷售總額的比例較高,以致企業已繳納的稅款不能抵扣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可以在規定的清算期內,按照規定的出口退稅率辦理退稅。
三、生產企業集團公司(或工廠)代理成員企業(或工廠)出口貨物,企業集團(或工廠)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代理憑證》,由成員企業(或工廠)實行“免、抵、退”稅措施。
四、經有關部門批準,有對外經濟合作經營權的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非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采購與對外承包工程有關的出口貨物,供貨生產企業可憑對外承包工程公司提供的對外經濟合作經營權批準證書(復印件)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對外承包工程公司憑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規定的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對外承包工程相關出口貨物退稅。
5.保稅區生產企業采購原材料、零部件等。從保稅區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加工成產品出口的,可憑保稅區海關出具的出境記錄清單及其他規定的單證向稅務機關申請免抵退稅。
保稅區進口加工企業可以從境外進口料件,憑保稅區海關出具的《海關保稅區進境物品清單》辦理生產企業進口加工貿易免稅證明。
六、對於通過海關監管倉庫出口的貨物,可憑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等單證按現行規定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
7.財稅[2002]7號文第三條規定“原材料免稅采購包括國內采購免稅原材料和免稅進口料件用於飼料加工”,其中免稅原材料國內采購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所列的免稅貨物,不能按規定計提進項稅額。
八、新辦出口業務的企業,除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外,自第壹次出口業務發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再實行按月退稅,而是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國內貨物應納稅款。12月以後,企業屬於小型出口企業的,按照本通知第九條關於小型出口企業的規定執行;企業屬於小型出口企業以外的企業的,實行統壹的免抵退稅月度計算方法。
註冊開業時間在1年以上的新從事出口業務的企業(小型出口企業除外),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確有生產能力且不存在偷稅、走私、套匯等違法行為後,可適用統壹的按月計算免抵退稅辦法。
對新設立的內外銷總額超過500萬元(含)且出口銷售額占其銷售總額50%以上(含)的生產企業,確有困難,自成立之日起12個月內未辦理退稅的,在嚴格控制的基礎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可以申請統壹按月計算免、抵、退稅。
九、對財稅7號文件第八條規定的退稅審核期12個月,不實行按月退稅辦法,而是將退稅辦法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其國內貨物應納稅款,未全額抵扣的部分,年終予以退稅。小型出口企業的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根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實際情況,按照企業上壹納稅年度內、外銷售額之和在2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500萬元人民幣(臺)以下的範圍確定。
十、生產企業出口適用簡易征稅的貨物,免征增值稅,其他出口貨物予以免抵退稅。
十壹、小規模納稅人委托其他加工企業從事加工業務,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加工免稅證明》,加工企業可憑《加工免稅證明》辦理加工費免稅手續。
十二、非增值稅納稅人的外商投資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在保稅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其采購的國產設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稅發[1999]171號通知〉要求的,可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十三、外商投資企業以承包方式委托其他企業承接工程項目,承包方采購的國產設備符合國稅發[1999]171號文件相關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與承包方簽訂采購國產設備協議。承包商憑外商投資企業提供的《委托采購國產設備協議》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登記手冊》采購國產設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繳款書(出口貨物),交由外商投資企業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十四、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2003年十壹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