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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獲得境內投資公司稅後利潤分配時有稅收優惠政策嗎?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的,或者雖有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該機構、場所沒有實際關聯的,適用稅率為20%,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在中國有納稅義務的非居民,如果來自與中國締結稅收協定的國家,可以申請稅收協定待遇。如股息、紅利、利息等所得。根據相關稅收協定規定的限制性稅率,非居民企業在與中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的稅率低於65,438+00%,經企業申請和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享受協定稅率。如果稅收協定規定的稅率高於中國國內稅法規定的稅率,納稅人仍可根據中國國內稅法納稅。

可能也適用於香港公司上述情況的優惠政策包括《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十條第二項關於股息的規定。

1.壹方居民公司支付給另壹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另壹方征稅。

2.但是,這些股息也可以按照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壹方的法律征稅。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壹方居民,則應納稅額不得超過以下要求,即如果受益所有人直接擁有股息支付公司至少25%的股份,則應為股息總額的5%。其他情況下為65438+總分紅的00%。

但前提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協定執行股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2009〕81號)規定的條件,包括:

1.香港的公司是香港的居民公司。

2.該公司派發股息的實益擁有人是壹家香港公司。

3.香港公司在收到股息前的連續12個月內的任何時間,壹直占用公司所有股東權益和有表決權股份的25%以上。並按照文件的有關規定申請減免。企業申請稅收協定(安排)待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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