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也適用於香港公司上述情況的優惠政策包括《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十條第二項關於股息的規定。
1.壹方居民公司支付給另壹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另壹方征稅。
2.但是,這些股息也可以按照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壹方的法律征稅。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壹方居民,則應納稅額不得超過以下要求,即如果受益所有人直接擁有股息支付公司至少25%的股份,則應為股息總額的5%。其他情況下為65438+總分紅的00%。
但前提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協定執行股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2009〕81號)規定的條件,包括:
1.香港的公司是香港的居民公司。
2.該公司派發股息的實益擁有人是壹家香港公司。
3.香港公司在收到股息前的連續12個月內的任何時間,壹直占用公司所有股東權益和有表決權股份的25%以上。並按照文件的有關規定申請減免。企業申請稅收協定(安排)待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