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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直播的賬戶註冊管理原則。

網絡直播賬戶的註冊和管理原則如下:

壹是加強網絡直播賬號註冊管理

網絡直播平臺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網絡直播發布者進行基於身份信息和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認證註冊,並進行動態檢查核實,確保認證信息的真實可信。

網絡直播平臺應當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有網絡直播牟利行為的網絡直播發布者的個人身份、直播賬號、網絡昵稱、打賞賬號、收入類型和盈利情況。

第二,加強網絡直播賬號的分類管理。

網絡直播平臺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並嚴格執行網絡直播賬號分類管理制度;

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網絡直播賬號,依法依規采取警告提醒、責令限期改正、限制賬號功能、暫停賬號使用、永久封停賬號、禁止重新註冊等措施,並保存相關記錄,按要求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配合執法活動

網絡直播平臺應當明確標明網絡直播發布者在市場主體登記、稅收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在服務協議中約定,但不得強制網絡直播發布者設立工作室或個體工商戶。

網絡直播平臺應當配合網信、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和數據,依法為調查檢查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幫助。

規範網絡直播營銷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第四,積極營造網絡直播的公平競爭環境。

網絡直播平臺和網絡直播發布者不得對商品生產經營主體以及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來源、以往榮譽、資質、銷售狀況、交易信息、經營數據、用戶評價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從而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並且不得幫助其他經營者實施上述行為。

網絡直播平臺和網絡直播發布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采用比價方式開展促銷活動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示銷售價格、比較價格及其含義。

網絡直播平臺和網絡直播發布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和技術手段,對其他經營者在直播間的交易和交易價格進行不合理的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條件,或者向商家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五、維護商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網絡直播發布者、網絡直播服務機構、網絡直播平臺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對直接關系消費者生命安全的重要消費信息給予必要、明確的提示。

積極協助商家和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建立便捷有效的網上投訴、舉報和糾紛解決機制,為商家和消費者維權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數據支持。加強網絡直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嚴禁網絡直播發布者和網絡直播服務機構利用網絡直播平臺銷售假冒偽劣產品;

不得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違法或者高危行為的委托人或者其他第三方進行推廣和引流;不得通過造謠、虛假營銷宣傳、自賞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並誘導消費者打賞購買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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