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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和增值稅的區別

1.概念不同:土地增值稅是指單位和個人轉讓國有土地、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的使用權並取得收入,向國家繳納的壹種稅。轉讓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扣除項目法定金額後的增值額,不包括以繼承或贈與方式無償轉讓不動產的行為。增值稅是以商品流通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為基礎征收的流轉稅。從稅收原理上講,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等諸多環節的增加值或商品附加值征收的壹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即由消費者承擔,有增值才征稅,沒有增值不征稅。

2.征稅範圍不同:增值稅征稅範圍包括貨物的生產、批發、零售、進口四個環節。此外,加工、修理和更換服務也屬於增值稅的範圍。土地增值稅的征稅對象是房地產產權有償轉讓取得的增值額。

3.扣除項目和計稅方法不同:增值稅的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減去當期進項稅額後的余額,實行扣稅制度。同時規定,抵扣進項稅額僅限於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從海關取得的完稅證明上註明的增值稅。購買免稅農產品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買價和規定的抵扣率計算。

壹、增值稅期末抵稅退稅條件:

1.符合條件的重大集成電路項目增值稅抵扣返還。

2.退還為生產乙烯和芳烴化學品而購買的石腦油和燃料油價格中消費稅對應的增值稅。

3.符合條件的大型客機和新支線飛機增值稅抵免的退還。

第二,納稅人須知:

1.納稅人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2.文書表格可在上海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下載或在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資料全部為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壹致”並簽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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