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雲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通知》(雲〔2011〕255號),保障我省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傷保險權益,現將《雲南省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雲南省勞動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雲南省財政廳
2012九月15
雲南省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
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試行)
第壹條為保障本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得到及時治療和賠償,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雲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參保單位)從2012 1起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第三條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州(市)級統籌管理,工傷保險業務按照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
省級參保單位和中央國家機關在雲南的工傷保險業務暫由省社會保險局經辦。省財政負擔的省級參保單位範圍由省財政廳審核確認。
第四條各統籌地區參保單位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由單位按時足額向稅務機關繳納。
參保單位首次按0.5%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個人不繳費。支付金額是單位工資總額乘以費率的乘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上年基金結余情況,商財政部門調整費率。
各級財政部門將原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歷年結余資金劃撥用於工傷(公)醫療等相關費用,參保單位按月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統壹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
省級財政負擔的省級參保單位首次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經省社會保險局和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後,省財政廳將費用直接撥付到省社保基金財政專戶,用於工傷保險。省社會保險局根據下壹年度資金使用和結余情況,商省財政廳安排資金。該基金與非財政負擔單位的工傷保險統籌基金分開核算。
第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待遇支出情況,提出資金使用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將資金從財政專戶劃轉至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確保待遇支付。
參保單位認定或視同工傷。傷殘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從單位繳費的次月起,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相應的待遇費用。
第六條參保單位工作人員發生事故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省級參保單位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參保單位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第七條參保單位受傷人員經治療後病情相對穩定,存在影響勞動能力的殘疾。需要進行勞動能力、生活照料依賴程度、輔助器具配置的等級鑒定,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省級參保單位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辦法和標準執行。
第八條參保單位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按照《條例》和《辦法》規定的標準和項目享受待遇,但不得與公務員養老金規定的項目重復享受。
(壹)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後,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達到1-4級的傷殘職工,退出崗位停止發放工資,可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二)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後職工因工死亡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死亡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的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如果建立獨立賬戶,我將獲得40個月的基本工資。
(三)參保單位工傷職工享受工傷待遇時,其工資參照工傷職工受傷前02個月平均工資12。
第九條本辦法實施前的參保單位,參保繳費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按政策解決,資金由原渠道支付。
第十條參保單位納入統籌的,隨單位壹並參保,不清償費用,自次月起舊傷復發的,享受《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除壹次性傷殘津貼以外的待遇。
工傷待遇中重復的喪葬補助金、傷殘撫恤金、遺屬撫恤金、護理費、輔助器具等待遇項目不能重復享受。
第十壹條參保單位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按照工傷保險經辦服務流程辦理相關手續,嚴格執行參保登記、申報繳費、待遇審核等流程。
第十二條參保單位在參加工傷保險前,已享受工傷職工養老待遇。參保後,原有待遇不變,繳費方式和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調整。符合《條例》和《辦法》規定的,新增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否則由單位按原渠道解決。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