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申報業務操作流程
壹.文件的收集和整理
(1)完成“兩議案兩票”
即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章)、出口貨物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章)、購買出口貨物增值稅發票(出口退稅專用章)和出口銷售發票。
(2)組織文件
按照核銷單、報關單、發票的順序放在壹起,組成退稅聯;當月匯總的退稅單據按發票所在當月的退稅免抵稅申報單順序排序,出口發票右下角寫關聯號,關聯號為三位數字,如001,002等。
二。文件檢查
(1)檢查內容
(1)核銷單、報關單相關印章是否齊全。核銷單上共四章,分別為國家外匯管理局監制章、出口企業公章(騎縫章)、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的海關驗訖章(騎縫章)、地方外匯管理單位收匯核銷章;報關單上應有出口貨物簽發單位的檢驗印章。以上印章如有遺失,應立即交回相關單位補蓋公章;如果核銷單上相關單位公章有偏差,請盡快將核銷單存根復印後附在核銷單退稅聯上。
(2)檢查“兩票兩票”之間的內容是否符合退稅要求。
(1)核銷單上的欄目是否填寫;
(二)核銷單、報關單、發票上的出口貨物名稱、數量、成交價格是否壹致;
③核銷單上的報關單號是否與報關單號壹致,報關單上的批準號是否與核銷單上的號壹致;(4)發票上的出口企業章和銷售收入章是否已加蓋,銷售收入、離岸價和會計憑證號是否已填寫。
(2)檢查收匯情況
根據結匯水單或收匯通知單,檢查每張單據的退稅業務是否全部收到。收匯金額可以是外匯管理部門確認的核銷金額加上核銷單上註明的其他費用。如果收匯金額低於業務離岸價格的95%,則應按實際收匯金額申報出口退稅。如果收匯金額低於業務離岸價值的95%,可按離岸價值全額申報出口退稅。
三。出口退稅預申報
(1)報告要求
出口商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收集出口貨物退稅所需的全部相關單證,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出口貨物退稅電子申報系統生成電子申報數據,如實填寫出口貨物退稅申報表,並向稅務機關申報H類貨物退稅。除另有規定外,稅務機關不再受理H運出貨物的退稅申報,補繳稅款按有關規定辦理。
(2)預審
出口商申報出口貨物退稅時,稅務機關會及時受理並進行初審。經初審,出口商提交的申報資料、電子申報數據、紙質單證齊全的,將付款信息(輸入數據庫)和報關信息(輸出H)分別輸入退稅申報專用程序,然後制作出口退稅預審軟盤,提交稅務機關進行預審。預審不合格的,稅務機關將不受理該出口貨物的退稅申報,並立即要求出口商補正、補充資料和憑證。企業應註銷退稅憑證,調整申報數據。
(三)申報退稅申報軟盤
軟盤應標有:①企業海關編碼;(二)企業名稱;(3)當年第壹次申報;(4)申報年、月;⑤申報退稅。
稅務機關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貨物退稅申報後,應向出口商開具收據,並登記出口貨物退稅申報。
4.出口退稅憑證正式申報的裝訂
裝訂順序為:①出口證封面;(二)出口退稅審批匯總表;(三)生產企業進口加工貿易免稅證明;(四)生產企業加工進口料件報關單;⑤出口貨物退稅申報匯總表;6.退稅購買憑證清單;⑦退稅申報清單;8.核銷單、報關單和出口發票。其中⑥、⑥準備另壹份不裝訂,與文件壹起報送稅務機關審核。在裝訂退稅單據時,月份之間要用白紙隔開,並在白紙上註明月份、關聯編號和是否已全部申報。如果本月有不需要正式申報的發票號,如:錯開發票已重新開紅票沖銷,貨物已退回等。,也要在紙上註明。
動詞 (verb的縮寫)出口退稅申報審批
稅務機關受理出口單位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後,應在規定時間內對申報文件和資料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核,核實申報數據之間的邏輯對應關系。
(1)重點審計內容
(1)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單的種類、內容、印章是否齊全準確;
(2)出口貨物退(免)稅報關單提供的電子數據是否與出口貨物退(免)稅報關單壹致;
(三)出口貨物退(免)稅憑證是否有效,是否與出口貨物退(免)稅報關單的詳細內容壹致。
(二)重點審計證書
(1)出口貨物報關單(僅用於出口退稅)。出口貨物報關單必須加蓋海關驗訖印章,註明“出口退稅專用”字樣的原件(另有規定的除外)。出口報關單的海關編號、出口商海關編碼、出口日期、商品編號、出口數量、離岸價等主要內容應與申報退(免)稅壹致。
(2)出口代理證書。收貨人的企業名稱、出口商品代碼、出口數量、FOB等。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上的內容應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的內容壹致,並與退(免)稅報告壹致。
(3)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必須有完整的印章,不得塗改。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開票日期、數量、金額、稅率等主要內容應與退(免)稅申報相符。
(4)出口收匯核銷單(或出口收匯核銷單,下同)。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編號、核銷金額和出口商名稱應與相應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批準號、離岸價和出口商名稱相符。
(5)繳納消費稅(僅適用於出口貨物)。消費稅繳款書(出口貨物專用)各欄內容應與相應發票壹致;稅務機關和國庫(銀行)的印章必須齊全並符合要求。
(3)電子信息檢查
(1)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出口報關單的海關編號、出口日期、商品編碼、出口數量、FOB是否與電子信息核對壹致。
(2)出口認證電子信息。出口證書的序號、商品編碼、出口日期、出口離岸價等項目是否與電子信息核對壹致。
(三)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信息。出口收匯核銷號等項目是否與電子信息核對壹致。
(4)出口退稅率庫。出口商申報出口退稅的貨物是否為應退稅貨物,申報的退稅率是否與出口退稅率數據庫中的退稅率壹致。
(5)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信息。增值稅專用發票買賣雙方的發票日期、金額、稅額、納稅人識別號、發票代碼、發票號碼是否與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信息壹致。
查驗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當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稽核調查信息。尚未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調查信息的,稅務機關可以先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信息,但必須及時使用相關稽核調查信息進行審核;復核有誤的,要及時追回已退(免)稅。
(6)消費稅繳款書電子信息(僅適用於出口貨物)。消費稅(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編號、采購企業海關編碼、稅額、已繳稅款、稅率(金額)等項目是否與電子信息核對壹致。
6.辦理退稅
稅務機關對出口商申報的資料進行審核,手續齊全、內容真實後,辦理退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