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性質不同。雇傭合同是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用工合同。
2、主體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中壹方為勞動者,另壹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壹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系。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征。
3、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合同法調整;雇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雖然勞動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4、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而雇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典》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麽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雇傭關系。
勞動合同有以下幾種: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3、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如下:
1、由用人單位提出勞動合同的草案,勞動者如果完全同意,即視為承諾,勞動合同即告成立;
2、如果勞動者對勞動合同草案提出修改意見或要求增加新的內容,應視為對要約的拒絕;
3、勞動合同書應由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書面委托代理人與勞動者簽字、蓋章,並註明簽訂日期。
綜上所述,外派合同與勞動合同區別在於合同性質不同、主體及其關系不同、法律調整不同、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的種類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