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我國民辦教育30多年來的發展實踐觀察,民辦學校整體上有超過公辦學校的市場競爭力。分類管理以後,民辦學校壹分為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在原有競爭優勢的基礎上預期將會得到更多的政策扶持,此類學校的市場競爭力應該不會下降。但是,營利性民辦學校是否能夠保持原有的競爭力則是壹個疑問。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相比,營利性民辦學校在目前的分類管理框架下將在兩個方面受到負面影響。
壹是財政資助下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簡稱《修法決定》)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購買服務、助學貸款、獎助學金和出租、轉讓閑置的國有資產等措施對民辦學校予以扶持;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還可以采取政府補貼、基金獎勵、捐資激勵等扶持措施。”這意味著今後營利性民辦學校得到政府補貼的可能性大幅下降。這個判斷在2017年1月18號公布的國發[2016]81號文件《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若幹意見》)中得到證實,其中第六條要求“建立差別化政策體系。國家積極鼓勵和大力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各級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補貼、政府購買服務、基金獎勵、捐資激勵、土地劃撥、稅費減免等方面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扶持。各級人民政府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公***服務需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及稅收優惠等方式對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支持”。
二是稅負成本上升。相對於修法前的非營利組織狀態,修法後的營利性民辦學校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企業法人登記(《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正式批準設立的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管轄權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學校運行期間需要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等多項稅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簡稱《稅收通知》)。初步測算表明,如果營利性民辦學校繳齊這些稅,相對於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將大幅增加辦學成本30%以上。
綜合以上兩個方面的政策預期,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市場競爭力下降難以避免,如果營利性民辦學校指望通過提高收費來抵消前述政府資助下降和稅收成本上升的財務壓力,那麽,無論是經驗還是經濟學的理論分析都會得出營利性民辦學校市場競爭力將下降的結論。為了避免營利性民辦學校喪失市場競爭力,對營利性民辦學校提供稅收優惠成為必要的政策選擇。
教育的“政府責任產品”屬性使稅收優惠具有政策合理性
對照我國民辦教育在修法前的政策實踐,對營利性民辦學校提供稅收優惠並不存在制度上的沖突和實踐上的障礙,學術界和政府職能部門的困擾在於對營利性民辦學校提供稅收優惠政策的理由缺乏系統的論證和普遍的說明。這既是修法前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的稅收優惠政策十幾年難以出臺的重要原因,也是本次《修法決定》和國務院《若幹意見》對營利性民辦學校稅收優惠政策依然語焉不詳的問題所在。
上面對營利性民辦學校提供稅收優惠政策的闡述是基於實踐理性的視角:沒有稅收優惠政策,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市場競爭力下降,競爭力下降導致舉辦民辦學校風險增加,風險增加導致民間投資減少,民間投資減少導致民辦教育發展受挫和分類管理的失敗。因此,對營利性民辦學校提供稅收優惠政策是必要的。但是,這種基於具體政策目標的必要性論證難以回應對分類管理必要性的質疑:獲得稅收優惠的營利性民辦學校相當於修法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那分類管理還有必要嗎?同時也難以回應對營利性民辦學校稅收優惠政策合理性的質疑:營利性民辦學校競爭力不足需要稅收優惠,那是否所有競爭力不足的行業或企業都需要稅收優惠呢?所以,要說明營利性民辦學校稅收優惠政策的合理性,我們還需要壹種新的分析視角和論證邏輯。
教育在現代社會具備了兩個重要的功能:壹方面,教育是每個社會成員的生存必需品,人們只有接受教育才能在社會上生存與發展,由此導致社會對教育的需求日益旺盛;另壹方面,教育又是國家之間競爭的重要基礎,國力的競爭,在壹定程度上就是教育的競爭。這兩個方面的結合,使教育在現代社會成為政府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產品。因此,在公辦教育和民辦教育***同發展的格局中,民辦學校終止辦學就意味著政府需要用更多的公***資源來保障原有的教育供給格局。為了更生動、更深刻地刻畫教育在現代社會中的這種特點和功能,我們可以將教育稱為“政府責任產品”,以凸顯政府對教育供給的責任主體地位。有了這樣的觀念基礎,立即可以得到壹個推論:民辦教育使政府能夠更好地履行其教育責任,因此,任何以低於公辦教育辦學成本向社會提供教育的民間辦學行為都應該受到政府的鼓勵和支持。這就為政府對營利性民辦學校提供稅收優惠政策確立了合理性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