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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咨詢業務計算營業稅應註意哪些問題

(壹)資料

某會計咨詢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是由境外某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b公司)在我國境內投資設立的中介機構,主要從事會計、審計、稅務咨詢等業務。2002年10月份,a、b公司發生下列業務:

1.a公司與境內14家客戶簽訂會計審計業務,所有業務均由a公司專業人員單獨完成。本月份取得審計業務收入70萬元;

2.境外b公司直接與境內某外商投資企業簽訂常年稅務咨詢合同,為其提供稅收咨詢業務。服務方式主要是通過電話、電子郵件等遠程服務,另外,每半年b公司需派專家到企業壹次。b公司為此取得咨詢收人30萬元。

3.境外b公司和境內a公司***同與某外商投資企業簽訂常年稅務咨詢合同。合同規定,境內稅收政策由a公司負責解答,境外稅收政策由b公司負責解答。a、b公司每季度均需派專家到企業壹次。合同期限為2002年11月至2003年10月份,收費標準為全年壹次性支付服務費100萬元,其中a公司70萬元,b公司30萬元。

(二)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分別計算a、b公司應納營業稅額。

(三)解答

1.國稅發[2000]82號文件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代表機構單獨與客戶簽訂合同(包括代表機構以其總機構名義簽訂的合同,但實際業務由代表機構履行),為客戶提供咨詢業務所取得的收入,應全部作為外商投資企業、代表機構的收入,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a公司應納營業稅=700000×5%=35000(元)

2.根據國稅發[2000]82號文件規定。境外咨詢企業單獨與客戶簽訂合同,為客戶提供咨詢業務取得的收入,應區別情況處理:境外咨詢企業向客戶提供的咨詢業務服務活動全部在境外進行的,其所取得收入在我國不予征稅;凡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我國境內的,應全額在我國申報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若其提供的服務同時發生在境內外,應以勞務發生地為原則,劃分境內外收入,並就在我國境內提供服務所取得的收入申報納稅。壹般情況下,上述咨詢業務中,凡以中國境內客戶為服務對象的,其劃分為中國境內業務收入不應低於總收入的60%。

由於b公司提供的咨詢勞務同時發生在境內外,根據勞務發生地原則,應合理劃分境內外業務收入,其中境內業務收入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

b公司境內業務收入營業額=300000×60%=180000(元)

b公司應納營業稅=180000×5%=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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