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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的駐華代表處的會計核算基礎和依據的準則是什麽呀?

外商投資企業的駐華代表處的會計核算基礎和依據的準則是什麽呀?

國家稅務總局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

國稅發[2010]18號

第六條 代表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定賬薄,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並應按照實際履行的功能和承擔的風險相配比的原則,準確計算其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在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並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納稅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增值稅。

第七條 對賬簿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費用,以及無法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據實申報的代表機構,稅務機關有權采取以下兩種方式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壹)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適用於能夠準確反映經費支出但不能準確反映收入或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

1.計算公式:

收入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營業稅稅率);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2.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福利費、物品采購費(包括汽車、辦公裝置等固定資產)、通訊費、差旅費、房租、裝置租賃費、交通費、交際費、其他費用等。

(1)購置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機構設立時或者搬遷等原因所發生的裝修費支出,應在發生時壹次性作為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計稅。

(2)利息收入不得沖抵經費支出額;發生的交際應酬費,以實際發生數額計入經費支出額。

(3)以貨幣形式用於我國境內的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滯納金、罰款,以及為其總機構墊付的不屬於其自身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應作為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

(4)其他費用包括:為總機構從中國境內購買樣品所支付的樣品費和運輸費用;國外樣品運往中國發生的中國境內的倉儲費用、報關費用;總機構人員來華訪問聘用翻譯的費用;總機構為中國某個專案投標由代表機構支付的購買標書的費用,等等。

(二)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於可以準確反映收入但不能準確反映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計算公式: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總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請問什麽是外商投資企業會計核算及其特點

這個問題太專業了,我也說不清。

妳去中華資本專案網看看吧,

這個網站有論壇,很專業。

進去可以搜尋妳想要找的,種類很多。

希望能幫助到妳。

外資代表處與外商投資企業的優劣比較

外資代表處,是在當地 *** 外經貿委備案的單位,等於國內的辦事處,沒有企業經營權,工作內容就是位外資在國內的業務進行聯絡,檔案往來,辦理手續等行政事務,外資企業就不同了,它具有企業的資格,可以在國內開展經營活動,可以盈利,但開辦外資企業不但要經過 *** 外經貿委核準,還要辦理營業執照等壹系列手續,要投入的資金比開辦外資代表處要多,具體的在 *** 外經貿委的網站上有很多說明,可以去瀏覽壹番

新會計準則中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2個問題

1、業務招待費的列支比例,內外資沒什麽區別|||

①銷貨凈額1500萬以下的0.5%,1500萬以上的0.3%

②業務收入500萬以下的1%,500萬以上0.5%

2、壞賬計提:

會計規定為應收賬款余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可以由企業自行選擇比例;但是稅法規定不得超過千分之三,超出部分應該作為永久性差異作納稅調整。外商投資企業可根據董事會決議,按比例計提,為了避免納稅調整,要麽稅後計提,要麽就按0.3%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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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準則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適應情況?

外商投資企業有5年的過渡期,具體要看妳企業所在地的稅務管理部門制訂的過渡期了

2010年外商投資企業的福利費怎麽核算的

現在外商投資企業與內資企業沒有差別,也是按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4%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扣除,平時不用預提

外商投資企業代表處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處應用同樣的稅收政策嗎?

如果貴公司只是在沈陽設立辦事處,那麽實際上和北京的總公司是同壹法人代表,也就是說是同壹個會計主體,那麽是母公司與子公司的關系,所以不管有沒有資金流動都應該由北京的總公司來繳稅。

如果,妳們在沈陽辦事處的時候有法人的存在,也就是說形成了另外壹個會計主體,那麽就要獨立核算,也就是要單獨繳稅。

總之,不可能在北京和沈陽兩個地方同時繳稅。

什麽是外商投資?外商投資企業的特征是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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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同投資或者由外國投資者單獨投資設立的企業。 2、種類:外商投資企業包括:(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3)外資企業。 3、外商投資企業法,是指調整外商投資企業在設立、管理、經營和終止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為適應對外開放,吸引外資的需要,我國已制定了壹系列調整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規範.

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同投資或者僅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其所稱的中國投資者包括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外國投資者包括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外商投資企業是壹個總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資成分的企業。依照外商在企業註冊資本和資產中所占股份和份額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將外商投資企業分為三種類型: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業註冊資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業采取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故此種合營稱為股權式合營。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業註冊資本中的份額無強制性要求;企業采取靈活的組織管理、利潤分配、風險負擔方式。故此種合營稱為契約式合營。

3.外資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業全部資本均為外商出資和擁有。

4.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其主要的法律特征是:2個以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夥企業,以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與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夥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有以下特征: 1.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股東中,外方合營者包括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中方合營者則為中國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不包括中國公民個人。

外商投資企業,最晚實施新會計準則的期限?

目前還未定!

對!上市公司2007年1月1日起執行,其他企業鼓勵執行,這是在2006年財政部發布新準則通知中所說

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報表

對頭,在市級財政局網站。妳是哪個市啊?

我在南京,我們是進了網站左上方就有壹個“外資報表網上直報系統”直接上報就可以了

具體網站妳可以在百度裏面搜尋“市財政局”應該可以搜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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