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很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壹、所得稅地區投資優惠: 經濟特區稅收優惠、沿海開放城市(地區)稅收優惠、經濟技術開發區稅收優惠、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優惠。 二、新辦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投資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前兩條規定享受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後,經企業申請,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在以後的十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到30%的企業所得稅。 三、基礎產業稅收優惠: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能源、交通行業,不受區域限制,均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再投資退稅優惠: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稅款的40%(地方所得稅不在退稅之列)。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內的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海南經濟特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農業開發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但是,如果是外國投資者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的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起3年內沒有達到產品出口企業標準的,或沒有被繼續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應當繳回已退稅款的60%。 五、鼓勵興辦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優惠: 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按稅法規定減半征收。但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其他已按15%的稅率繳納所得稅的產品出口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減半後稅率不足10%的,應按10%的稅率征收。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征收。減半後稅率不足10%的,應按10%的稅率征收。 六、對能源、交通、港口、碼頭,以及其他重要生產性項目給予比上述規定更長期限的免征、減征優惠待遇,或者對非生產性的重要項目給予免征、減免的優惠待遇。 七、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征預提所得稅; 八、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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