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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銀行如何防範稅務風險

(壹)規避稅收風險的現實要求

科學規避稅收風險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能夠保證稅務機關安全的執法環境,起到穩定隊伍,增強凝聚力,提高戰鬥力,更好地維護稅法尊嚴的目的。稅收工作無法回避風險,只能不斷探索風險管理的道路,把風險管理定位成為稅務機關稅收管理的壹個重要職能。

壹是稅收法治精神的本質要求。稅收法律是壹把“雙刃劍”,它在規範納稅人納稅行為的同時,更大程度上約束著稅務執法權力的行使。稅收法治的本質不在於“治民”,而在於“民治”,其“控權”的核心功能是稅收執法必須有效控制權力濫用,切實防範執法風險,才能實現法治的目的。

二是實踐“聚財為國,執法為民”宗旨的基本要求。隨著納稅人法治、權利意識不斷提高,對稅收執法提出了更高要求,稅收執法必須強化以人為本的觀念,正確處理好“執法”與“維權”,“執法”與“為民”相統壹的問題,有效保障納稅人權益,積極防範執法風險,促進征納雙方的良性互動。

三是稅收管理科學化、精細化的必然要求。科學化是前提、是方向,精細化則在於對科學化戰略目標的分解、細化和完善,精細化的稅收管理主要依靠精細化的稅收執法來體現。隨著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不斷深入,對執法精細化的要求也會越來越高,風險也會加大。如果不能有效規避執法風險,勢必將導致科學化、精細化成為 “紙上談兵”。

四是促進稅務幹部全面發展的客觀需要。促進幹部全面發展,既要尊重和滿足幹部職工不斷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又要真心關心愛護幹部,不斷增強幹部對風險的判斷力,從機制上控制風險的發生,維護幹部隊伍的穩定,促使幹部健康成長。

(二)規避稅收風險的對策建議

1.加強稅法體系和協稅體系建設,轉變稅收收入考核方式。

建議首先應提高稅收立法層次,出臺《稅收基本法》,明確稅收法定原則、稅收活動原則、稅務組織體系原則、立法執法原則等,同時逐步將暫行條例辦法等行政法規完善上升為法律,增強稅法的嚴肅性、權威性、穩定性。其次,建立切實可行的稅法協作體系,用法的形式明確各部門的權力、義務及法律責任。使各部門在處理稅收問題時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建立起責、權、利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形成以稅務機關為主體、相關部門依法配合的大稅收執法格局。同時,進壹步強化對政府及職能部門的稅法宣傳,力求社會廣泛支持,合理降低稅收執法中因部門協作不作為帶來的風險。

另外,還應推進稅收計劃考核方式的發展轉變。壹是改革稅收計劃考核辦法,由單壹、高度的指令性計劃考核改為指令性與指導性相結合,由單純的基數遞增法向結合上年實績、當年經濟增長水平以及各種特殊因素等方面綜合確定的方法轉變,增強稅收計劃的科學性、真實性、可靠性。二是要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調整稅收增長比例,使稅收收入與當地經濟發展相協調,避免“有稅不收”或“征過頭稅”的現象發生。

2.加強風險預警機制建設,提高制度防範能力。

要順應稅收管理發展的新形勢,結合當前稅務系統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制定全方位、立體化、多層次的預警機制,變事後規範查處為事前、事中預警控制,從源頭上預防和規避稅務職業風險。

壹是確立預警防範理念,精細預警教育機制。其壹要建立嚴肅的預警防範理念:把好信念關,立住根本;把好權力關,用好權力;把好欲望關,抵住誘惑。其二是大力加強廉政文化建設,開展廉政教育和預防職務犯罪教育,通過現身說法和以案釋法,感受違法犯罪後受到的嚴厲懲處及給個人、家庭帶來的巨大痛苦和無法彌補的後果,達到凈化心靈和警醒作用。其三是抓好法律及業務培訓。要定期對領導幹部進行知識更新培訓,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要抓好全員培訓,增強幹部工作把握能力、風險識別能力。其四是做好“八小時外”監督,“全天候”對幹部職工的言行提醒警示和監督,引導幹部算好家庭、經濟、前途、自己“四筆帳”。其五是定期自查自糾,以個人自查、科室互查、專項督查等形式,最大限度的規範職業行為,減少風險漏洞。

二是狠抓黨風行風建設,嚴格監督制約機制。其壹是進壹步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強化措施落實,形成壹級抓壹級、人人抓廉政的格局。其二是進壹步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依托稅收執法管理系統的上線運行,認真開展執法檢查和執法監察,建立執法檢查和執法監察的長效機制。其三是加大幹部交流輪崗力度。建立機關科室與基層單位、行政部門與業務部門之間的定期和不定期輪崗制度。其四是完善群眾參與機制,擴大暢通監督途徑。積極推行政務公開,力求敏感問題求公正,重大問題求***識,難點問題求突破、幹部業績求公認。其五是大力開展明察暗訪、現場評議等活動,主動邀請各級人大、政協、新聞單位監督,加強與有關職能部門的聯系,廣泛聽取納稅人及社會各界意見建議,及時發現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建立整改反饋機制。

三是堅持稅檢協作制度,加強專業預防。繼續推進稅檢協作預防稅務系統瀆職犯罪工作,不斷探索和把握稅務系統預防瀆職犯罪工作的規律和特點,積極采取各種行之有效的協作預防工作措施,加強對基層稅務機關預防瀆職犯罪工作的調研和指導,推動稅務系統預防瀆職犯罪工作深入進行。

3.強化執法監督,健全全程監督機制。

壹是強化執法行為的事前監督。要認真執行稅收規範性文件會簽制度,凡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在出臺之前,必須經過政策法規部門統壹審核把關。接受備案的上級國稅機關要依法嚴格審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要把保障納稅人的知情、聽證、復議和行政訴訟等壹系列權利以及約束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權作為健全稅務執法程序制度的重點,減少稅收執法的隨意性,規範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落實好稅收執法公示制度,對應予公示的執法項目包括稅收基本法規、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執法主體、執法權限、執法責任、處理處罰結果都要采取多種形式予以公示,實行“陽光稅務執法”。要落實稅收執法資格認證制度,未取得稅收執法資格的人員,壹律不得從事稅收執法工作。

二是強化執法行為的事中監督。要認真執行重大稅務案件集體審理制度,對涉嫌構成犯罪的稅務案件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審理的重點主要是審查案件的主體、法律依據、法律程序、法律文書、定案證據和法定時限。要實行大額減、免、緩、退稅審批集體審核制度。要做好稅務行政處罰聽證工作,充分尊重納稅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保證稅務行政處罰全過程的公正公開。

三是強化執法行為的事後監督。強化稅收執法監督檢查,將檢查情況在系統內公開通報,並作為年終考核的重要依據,嚴格考核兌現。要嚴格執行稅務行政復議制度,增強機關的自我糾錯能力,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要對稅款入庫、退庫、欠稅審批等各項工作制定嚴格的工作規程,嚴格日常會計核算,加強對稅收征管情況的監督,防範和制止各種違法亂紀行為的發生。

4.加強執法程序管理,提高依法執法意識。

壹是牢固樹立“嚴格執法就是最好的服務”的觀念,嚴格按照法律所確定的稅率、征稅條件,依率計征,應收盡收,禁止拋棄法律規定,適用類推去追求所謂的實質性合理。要讓幹部切實了解執法的程序性規定,知曉每壹環節的司法要求及不按程序辦事的嚴重後果,充分意識到程序就是瀆職與非瀆職的分水嶺,法律程序有規定的都必須做,法律程序沒有規定的都不能做,促使幹部不斷提高對風險的判斷力和執法責任感,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二是按照執法程序的要求,強化執法程序和執法標準。其壹分解崗位職責,明確工作規程,實施崗位與責任、責任與權力、權力與利益的全方位對接,實現稅收執法行為的法定化、程序化和規範化,防止執法角色的缺位、越位和錯位。其二要按法律明文規定的標準來認定偷逃抗騙稅,法無明文不為罪,法無明文不處罰,對於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違法的涉稅行為,不能對其按照違法行為進行懲處,這是稅收執法工作對法律負責、按照形式合理性來支配執法行為的基本使命。

5.嚴密稅收監控,嚴厲稅收處罰。

壹是狠抓稅收監控體制建設,突出“找稅”。其壹是借助信息化實施稅源監控***享。盡快建立全國稅務信息網絡體系以及與地稅、工商、海關、銀行的信息***享體系,實行全國涉稅信息資源的***享,及早發現稅源,及時管理稅源。其二是建立覆蓋式的監控體系,提高稅源監控的廣度。從稅源產生的不同階段、不同環節實施監督。其三是要建立起立體化的監控體系,提高稅源監控的深度。凡與稅基產生有直接或間接聯系的信息,都應納入稅收信息采集的範圍。通過對來自不同渠道的信息進行分類、加工,核對其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二是加大稅收違法打擊力度,突出“查稅”。壹方面著力提高稽查的威懾力。通過培養壹批專家型的稽查隊伍,提高稽查裝備,以實現有稅案必能查的目的。同時,要力求提高稽查的頻率,增大稅案被發現的概率。另壹方面是實行嚴厲的處罰制度。納稅人發生偷、逃、抗、騙稅等行為,尤其是自私性不遵從,壹經查實,應予重罰,該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堅決追究,以提高不遵從的成本,增大違法風險。同時,建議在法律上適當增加稅務部門查案辦案的特許權,暢通稅務案件偵查、審判的渠道,提高稅案懲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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