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次舉報投訴未獲解決後,2002年6月8日,10,王培榮對徐州市物價局進行了投訴。風華花園小區單元房價格由其開發商根據市物價局《關於科教居住商品房相關價格的批復》(1999 12.22)確定,其中單元防盜門價格極不合理。王培榮認為:風華花園小區使用的單元防盜門是國家明令禁止的‘三無’產品,劣質。被告違反規定,超越定價權限,核定單元防盜門每戶500元屬違法行為。王培榮請求法院判令撤銷物價局的答復。
徐州市物價局認為,單位防盜門定價是法定權限內的合法行為。此外,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庭審中,法院追加開發商徐州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中心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法院認為,在法定期限內,物價局未提供單位防盜門是否符合相關行業強制性標準的證據,也未提供單位防盜門定價的事實依據。法院支持王培榮的主張。2003年4月29日,徐州市鼓樓區法院作出壹審判決,物價局敗訴,相關批準文件被撤銷。法院壹審判決後,第三人徐州市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中心不服,提起上訴。2003年7月29日,徐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事實上,這只是王培榮提起的壹系列訴訟中的第壹起。就在起訴物價局壹個多月後,王培榮將徐州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他向法院提出三點要求:壹是認定雲龍公安局購買使用的證件不合法;二是發現只是為了他舉報嚴家勛開警車的行為;第三,被告應當就其行政不作為向其賠禮道歉。讓王培榮不解的是,從65438,2002年10月24日開始,這個案子受理了將近壹年,卻從來沒有人通知他開庭。
五個器官作為被告
這幾年,我的舉報材料寄到了各市、各省,甚至中央。建設部部長和省人大主任都作了批示,市長和省工商局局長也作了明確答復。很多部門都說要查處,但是沒有實際行動,最後都不了了之。制造銷售三道防盜門的人不僅逍遙法外,還繼續開著警車到處跑。我的生命和家人的安全也失去了。我覺得有必要把相關部門壹起放到被告席上,讓他們說說這件事該由誰負責。王培榮說。
2003年7月7日,王培榮向法院遞交了另壹份訴狀。這壹次,他的抱怨升級了。他起訴了徐州市政府和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徐州市物價局。7月18日,徐州中院正式立案。
在訴狀中,王培榮提出了六項請求。
根據法律規定,五被告對風華花園假冒偽劣防盜門不予查處屬於行政不作為。
責令五被告依法查處風華花園假冒、無劣質單元防盜門;
判令五被告在《人民日報》、中央電視臺及省市主要媒體上就行政不作為向風華花園居民公開道歉;
訴訟費由五被告承擔;
認為原告王培榮檢舉揭發豐華花園假冒三無劣質防盜門是見義勇為行為。
由於五被告的行政不作為,王培榮在舉報、曝光風華花園假冒偽劣防盜門的過程中,花費了大量的時間和費用,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他請求法院判決五被告各賠償人民幣1元。
王培榮說,他起訴政府部門的目的是打擊假冒偽劣,讓這些部門知道他們有責任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對於原告王培榮的行政起訴,除江蘇省工商局外,其他四被告均表示該部門不存在不作為的情況。
徐州市政府在回復中表示,市政府領導已多次責成相關部門對風華花園防盜門事件進行調查處理,並為此召開協調會。由此可見,市政府對此事高度重視,依法辦事,切實履行法定職責。根據法律,市政府只有領導其下屬部門的權力,但沒有處理具體案件的權力...本案中,市政府對原告王培榮舉報的事項作出了具體批示,說明市政府履行了法定職責。至於案件的進展,原因是多方面的。依法嚴格界定行政機關的職權。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應當嚴格遵守“法無明文規定不得為”的原則。原告對行政機關的職權存在誤解。市政府要求法院依法駁回起訴。
徐州市公安局在回復中稱,風華花園交付使用時,我局未收到任何關於單位防盜門質量問題的申請或通知,我局未拒絕履行或給予答復。當時我局沒有法律上的行政責任對三扇防盜門進行查處。
王培榮因誹謗罪被判壹年半監禁。
2012 165438+10月30日,中國礦業大學副教授王培榮被江蘇徐州市民劉永秀等4名自訴人以誹謗罪起訴,收到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壹審刑事自訴判決書。法院支持私人檢察官的主張,判定王培榮犯有誹謗罪,判處他65,438+0年零6個月監禁。
本院經審理查明,自訴人劉永秀、薛長玲、劉博生、張誌雄及被告人王培榮,均住徐州市泉山區風華花園小區。自訴人劉永秀當時是居委會主任,薛長玲是社區黨委書記,劉博生是小區業主委員會副主任,張誌雄是小區居民。被告人王培榮是該小區業主委員會主任。因工作產生矛盾。2006年3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王培榮多次在風華花園小區張貼“大大小小的大字報”,並在網上張貼,內容包括“劉永秀是惡勢力,貪汙公款,侵占公共利益”,“薛長玲是在風華花園貪汙財物,破壞選舉的犯罪行為”,“劉博生是黑惡勢力的打手,以權謀私,犯毆打罪 打砸搶”、“張誌雄是黑惡勢力,侵吞業主利益,在風華花園小區打砸搶”等內容,連續攻擊4名自訴人。
法院判決,被告人王培榮無視法律和社會秩序,故意捏造、散布虛構事實,通過張貼“大小海報”、在網絡上發帖等方式,長期公開誹謗他人、貶低人格、損害名譽。特別是在有關部門調查並向其反饋後,繼續捏造、散布虛構事實,情節嚴重,已構成誹謗罪。自訴人指控被告王培榮犯有誹謗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成立。該案宣判後,法院扣押了被告人王培榮的作案工具,並當庭對被告人王培榮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
記者獲悉,庭審中,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做了雙方的調解工作。但因雙方立場觀點完全相反,不同意調解,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