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納稅分三種稅制:查賬征收的稅;定期配額收集;批準的收藏。
個體工商戶納稅,是指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正確建帳,準確核算。對帳憑證齊全、核算準確的個體工商戶,由稅務機關征收稅款。對生產經營規模小、沒有建帳能力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應當對其實行定期定額征收。個體工商戶有壹定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實行核定征收。
法律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增值稅稅率:
(1)除本條第2、4、5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的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業、基礎電信、建築業和不動產租賃服務業,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食用植物油、食用鹽等農產品;
2 .居民自來水、供暖、空調、熱水、燃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煤制品;
3 .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塑料薄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除本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的稅率為6%。
(4)納稅人零稅率出口貨物;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和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